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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文曙、瞿征,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纳玲、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交换证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诉讼代理人瞿征及被告昆医附一院的诉讼代理人杨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告于1987年5月15日在被告医院妇产科顺产出生,由产科护理、喂养,产后第五天即1987年5月20日,产科突然告知原告父母,原告因病需转儿科住院治疗。同日下午,儿科下了“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原告脱离了生命危险,并于十多天后出院。数月后,原告不能正常竖头,不会爬、不会坐、双脚不能站立,两上肢肌张力增高,双手握拳不易分开,先后经过昆明、南京、北京医院的专家诊断,原告系脑性瘫痪。1994年7月,昆明市五华区X组对原告的诊断及鉴定结论为:“脑瘫,智力低下(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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