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庞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职某某、李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职某某、李某,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份左右,王某伟、季情振(二人在逃)合伙在兰考县X乡高寨南地开办耗材生产厂生产假冒复印机、打印机碳粉。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先后到该厂打工,王某某负责该厂生产、后勤工作,庞某某负责发货并代发工人工资。自建厂以来,该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生产假冒日本东芝、日本夏普、日本京瓷、日本美能达、日本佳能、日本富士施乐、日本松下、日本理光等多种品牌注册商标的碳粉,并销往全国各大城市。案发时,在该厂的仓库内查获上述八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共计3910支,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王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庞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左右,王某伟、季情振(二人在逃)在兰考县X乡高寨南地开办耗材生产厂生产假冒复印机、打印机碳粉。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先后到该厂打工,王某某负责该厂生产、后勤工作,庞某某负责发货并代发工人工资。自建厂以来,该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生产假冒日本东芝、日本夏普、日本京瓷、日本美能达、日本佳能、日本富士施乐、日本松下、日本理光等多种品牌注册商标的碳粉,并销往全国各地。案发时,在该厂的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八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共计3910支,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闫××、翟××、刘××证言、书证注册商标材料、鉴别书、价格证明统计表、发货明细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光盘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结伙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其参与生产的复印机、打印机碳粉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本案同案人在逃,本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庞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金杯牌汽车一辆、哈飞牌汽车一辆、电脑设备一台、灌粉机6台、再生硒鼓除尘器1台、封口机1台、扣押的假冒碳粉3910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冒 某某 注册商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