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市看守所。

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和被害人姜某在周某家中打牌发生吵打,后被他人拖开。被告人许某觉得自己吃亏,就到丰华大市场附近买了一把菜刀冲到周某家,用刀将姜某砍成重伤。

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提交以下证据: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人管某、余某、周某等人的证词;辨认笔录;伤情鉴定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和被害人姜某在屯溪跃进路X号周某家中打牌,因打牌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互殴中被害人姜某打了被告人许某脸部一拳,后被人劝阻。被告人许某觉得自己吃亏,没有面子,即到丰华大市场附近买了一把菜刀冲到周某家,持刀砍了姜某某胸部、头部等处。经法医鉴定,姜某某损伤为重伤。

另查: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许某的父亲许某与被害人姜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姜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姜某对被告人许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许某判处缓刑。

2011年1月6日屯溪昱西街道办事处黎阳街社区居委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本院对其判处监外刑,并愿意与监管某门对其帮教。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明其与许某在周某家打牌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后许某拿了一把菜刀将其砍伤的事实。

2、证人管某、余某、周某、杨某、李某某证言,证明姜某与许某在周某家因为打牌发生吵打,姜某对许某左脸颊打了一拳,许某觉得自己吃亏,后许某拿了一把菜刀将姜某胸部砍伤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管某、余某、周某、杨某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砍伤姜某某是本案被告人许某。

4、屯(公)法(检)字[2010]X号活体检验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姜某某左胸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的事实。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犯罪现场的勘验及被告人许某对犯罪现场的指认。

6、民事和解协议一份,证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姜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被害人姜某谅解,要求对被告人许某判处缓刑的事实。

7、屯溪昱西街道办事处黎阳街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许某平时表现较好,建议判处监外刑,社区愿意联系监管某门对其帮教。

8、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害人姜某因打牌发生吵打中,自己持菜刀将被害人姜某胸部砍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姜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良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程小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绪美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某。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许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