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伊川县水寨镇南申村村民委员会诉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姚某某,男,53岁,汉族,小学文化,伊川县X镇X村第八村X组,农民。

原告伊川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2006)无字号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且无档案资料,纯系骗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使用证。

被告辩称:伊川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2006)土地使用证是经过原告原任领导同意,经过逐级审核后,颁发的有效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持有的(2006)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因用地需要,于2004年9月6日向南申村委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占用南申村委以东的闲置土地。2005年7月13日,经南申村委原支书申书坤、村主任张超峰签字同意,并报乡、县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伊川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30日为第三人颁发了(2006)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东至李正一,西至村委,南至荒山,北至道路,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另查明:南申村委持有1988年8月10日伊川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伊集建(申)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该证与第三人持有的(2006)土地使用证东西相邻部位有部分重叠。

本院认为:第三人申请占用原告闲置未用的土地后,原告原任班子已同意该土地由第三人使用,这意味着原告已放弃对该土地拥有的使用权。被告在经过乡、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对第三人占用的部分土地已不再拥有使用权,原告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应由土地主管部门予以变更登记。故原告认为第三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撤销第三人持有的(2006)土地使用证理由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伊水南集用(2006)无字号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民

审判员常春晓

审判员行长石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靖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