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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33岁,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p河回族区唐寺门。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代表人金某某,该分行行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与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洛阳分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国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国龙公司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钢材合同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注册地分别位于洛阳市p河回族区和西工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洛阳市p河回族区或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中铁十五局原为铁道部下属企业,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被告国龙公司、建行洛阳分行住所地均在原洛阳铁路分局运营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告中铁十五局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洛阳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张向争

审判员马延平

审判员李富有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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