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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与杨某某、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代表人马某某,男,系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成年。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与被告杨某某、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决定受理。并依法向被告杨某某、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及被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毛根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通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14日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程某某担保在我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的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x元,月资金占用费24‰。约定期限一个月。逾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本息未还。

被告杨某某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

被告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因杨某某开办恒大煤矿资金困难,由我担保他在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是十八万元,1999年7月14日的x元是十八万元本息合计转化来的。转化时我担保是被骗的。之后我看杨某某还款不积极,我提供杨某某的红旗轿车及煤矿经营权给原告,原告拒绝。无奈2000年12月29日我做原告工作,我拿诉讼费并以我岳父的房产证担保让原告起诉。起诉后法院对杨某某的煤矿财产进行了保全。可是原告未经我同意擅自撤诉,我应被免除担保责任。而且我的保证期限已过,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被告杨某某因开办恒大煤矿资金困难,由被告程某某担保在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清理整顿的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十八万元,1999年7月14日,因被告无钱偿还,仍由杨某某为借款人程某某为担保人在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款x元,(约定月费率24‰,用期一个月)清偿了所欠原本息。1999年11月25日汝州市人民政府对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停业整顿,由原告清算。程某某看杨某某还款不积极,怕以后自己负担保责任,让杨某某提供红旗轿车及煤矿经营权给原告,原告拒绝。2000年12月29日,被告程某某要求原告起诉,并为原告支付诉讼费和提供其岳父的房产证担保,对被告杨某某的恒大煤矿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诉讼中,2001年3月19日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未经被告程某某同意擅自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由被告程某某担保在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清理整顿的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由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的原尚庄乡X村合作基金会系社区范围内调节资金余缺的互助组织,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双方所签的《借款借据》系无效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回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故被告杨某某应返还给原告在原汝州市X村合作基金会借款x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程某某为积极履行保证责任,代原告支付诉讼费并提供其岳父的房产证担保对被告杨某某的恒大煤矿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诉讼中,因原告擅自撤诉,造成保全财产法院解除,保证人已履行保证责任。而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2001年3月19日撤诉至今向被告程某某讨要的事实,现原告要求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汝州市X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借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时间自1999年9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要求程某某对上述款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光

审判员李平均

代理审判员冯利亚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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