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温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9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0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略)。

辩护人郑某某、黄某乙,福建普阳(略)事务所(略)。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代理检察员黄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同案人陈某枝、王景阳、徐敏(均已判刑)原系仙游二中的学生,共同租在徐敏家中居住。同案人陈某敏系社会青年(已判刑)与陈某枝系老乡关系,经常到陈某枝、王景阳、徐敏租住的宿舍玩。因没钱开支,由陈某敏提议外出抢钱开支,陈某枝、王景阳、徐敏当即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温某某见陈某敏等人都有手机,自己也想有一部手机,就跟随陈某敏等人共同参与作案。

1、2001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陈某枝(均已判刑),携带刀具窜到鲤城街道原县运输车站旁一小巷内,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黄某丙的诺基亚6150型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全新价值人民币630元。

2、2001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陈某枝、徐敏(已判刑),携带刀具窜到鲤城华盛大酒店旁,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黄某丁的三星A288型手机一部,因遭到黄某丁的反抗,同案人王景阳持刀将黄某丁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部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黄某丁。

3、当天晚上,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陈某枝、徐敏,携带刀具窜到鲤城街道原县体育场,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张志斌的小灵通一部和人民币10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价值人民币1588元。

4、当晚,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陈某枝、徐敏,携带刀具窜到鲤城街道田岑底,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陈某某某的小灵通一部和人民币7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小灵通价值人民币1588元。

5、当晚,王景阳先行离开,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陈某枝、徐敏,携带刀具又窜到鲤城街道农械厂门口,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吴某某的摩托罗拉V988型手机二部和人民币1300元、美金10元(折合人民币81.93元)、港币20元(折合人民币20.63元)、台币100元(折合人民币22.77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二部价值计人民币3400元。

6、2002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陈某枝、杨清耀(已判刑),携带刀具窜到仙游县X街道八二五大街第二实验幼儿园门口,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黄某二三星牌手机一部和人民币5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7、2002年1月5日晚,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陈某枝、杨清耀,携带刀具窜到仙游县X街道道德中学对面一巷口时,持刀威胁劫走被害人陈某一三星牌手机一部和人民币3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8、当天晚上,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陈某枝、杨清耀,携带刀具窜到仙游县X街道八二五大街原外贸大楼楼下,持刀威胁欲抢劫正在打手机的被害人张某某,当张进行反抗时,被陈某枝持刀砍伤脸部。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该起抢劫因张的反抗而未得逞。

9、当晚,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敏、陈某枝、杨清耀,又携带刀具继续窜到仙游县X路往迎勋市场方向时,同案人陈某敏与陈某枝持刀威胁行人戴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参与搜查钱包并劫走受害人戴某恩的小灵通一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88元。四人继续往仙游一中方向行走中,被害人戴某某等人认出、追捕,同案人陈某敏被当场抓获,同案人杨清耀、陈某枝和被告人温某某逃离现场。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退还赃款三千六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黄某丙、陈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敏、王景阳、杨清耀、徐敏、陈某枝的供述,仙价认[2002]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及其附件价格证明书,仙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工作说明,中国银行仙游支行出具的证明,仙游县公安局仙公刑医伤(2002)X号关于黄某丁活体的法医学检验报告及照片,仙公刑医伤(2002)X号关于张某某活体的法医学检验报告及照片,仙游县公安局暂扣物品清单、同案人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被害人黄某丁出具的收条,本院(2004)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3)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2)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行政没收款收据,代保管款收据,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持刀胁迫的手段,在两个月内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受到物质的诱惑,明知同案人要去抢劫作案,仍跟随其中参与作案9起,在共同犯罪中属一般共犯。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抢劫犯罪属抢劫未遂,该起抢劫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温某某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交纳罚金并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故此,被告人温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抢劫犯罪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和被告人温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退赃,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其他同案人的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温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600元,应分别退还本案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某

代理审判员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张文胜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冠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