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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秦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女,陕西省镇坪县人,汉族,住(略),镇坪县某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谭××,男,陕西省镇坪县人,汉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职员。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秦某某,男,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镇坪县某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女,陕西省汉阴县人,住(略),镇坪县某单位干部。系被告之妻。

原、被告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郭启辉、王有军、代理审判员冉道军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5日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居住在镇坪县X镇县政府院内一幢楼内的第五层(顶层),系邻居。为充分利用房产,两家都加建了第六层作为住房,通往第六层的楼梯道由被告出资。原告要求共用通道,并分摊楼道改造费用,被告提出不合理条件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一直将通道用铁门锁住,原告家人无法通过。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侵犯了相邻人原告的共有权,因此诉请被告排除妨害,拆除铁门,不得阻止干扰原告使用楼道。

被告辩称:在加建第六层时,我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共同出资修建到第六层的楼道,但原告执意要从自己屋内修建楼梯上楼,放弃修建共用楼道,后来我一家独资修建通往到第六层的楼道,当时就安装了铁门,现在被告才提出要拆除铁门利用我修建的楼道,除非经我完全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才行。

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居住在县纪委家属楼五楼,两家相邻,共用楼道上下。为房屋止漏、增加面积,双方于2004年加建了第六层,当时通往第六层的楼梯道由被告出资修建,并由被告安装铁门单独使用。后原告欲与被告共用楼道,协商未果,遂于2010年7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拆除铁门,不得阻止干扰原告使用楼道。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加建楼层未经城建主管部门许可,其行为属非法建造,其加建的第六层房屋现未经房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房屋所有权不明,况目前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那么基于所有权派生的相邻通行、采光、通风等民事权益便无从谈起,因此原告主张的权益并不属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启辉

审判员王有军

代理审判员冉道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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