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讼。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培养起感情,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由被告退还彩礼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无个人财产,被告个人财产有摩托车一辆、四组合家具一套、老板桌椅一套、被子六床;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被告陈某、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而本案中,原告虽诉称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无法共同生活,但原告未提供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雪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