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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住所地:渑池县黄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志,河南天坤(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顺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祯,顺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西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关于国有企业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为:“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生效裁判后再行审理。”据此规定,本案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纪要》中的上述规定应分为两种情形:首先,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这里的诉讼指的应为一审诉讼,目的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也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其次,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纪要》并未规定仍由受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的一审法院管辖。同时,《纪要》规定,《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而本案被告西某某作为受让人诉本案原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再审程序的二审阶段。基于上述,本案管辖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西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贯一

人民陪审员纪在霞

人民陪审员张政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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