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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东段赵礼庄路口污水处理厂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出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环球出租公司赔偿损失x.5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原审被告环球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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