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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洛阳市龙门煤矿承包合同违约纠纷案

时间:2002-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7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制桶厂厂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洛阳市制桶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郑州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龙门煤矿。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枫林,洛阳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甲、洛阳龙门煤矿因承包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许某乙、宋振强,洛阳龙门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吴枫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胡越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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