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39岁。
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天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从事再生能源生产,需用能源燃料柴油,原、被告商定以不含税价4600元/吨的价格达成交易,被告指定由其股东人员张再承办该业务,分别于2007年9月22日、25日、10月6日三次从原告方拉走10.38吨、3.83吨、10.14吨,共计24.35吨燃料柴油。双方约定:由于被告方周转资金困难,货款预借款(被告方于2006年11月18日向原告方借款x元),于同年10月底前一并返还给原告,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返还欠原告的货款x元及约定产生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2日、9月25日、10月6日,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从原告严某某处购柴油共计24.35吨,不含税价4600元/吨,货款共计x元。2008年2月26日,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一、被告欠原告的x元和借款x元,共计x元整,即日起被告争取2个月内将总计x元款还清给乙方,在此期间不计息;二、被告2个月到期如不能还清款项,那么被告将承担自欠款和借款发生之日起直至还清所有款项期间的利息(双方约定利息额为月息1分);三、协议双方如发生纠纷,一并在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解决;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盖章或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由原告严某某签字,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协议生效后,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某款。因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应当承担还款及支付某息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严某某支付某款x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某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70元,由被告郑州华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天剑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魏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