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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强奸案

时间:2005-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9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增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吴某甲,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判认定:2005年2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将被害人吴某丁带到增城市X镇X村一山边的空地处,在面包车上因故殴打被害人吴某丁并扣押了其手机,在造成被害人吴某丁精神恐惧、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奸了被害人吴某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某证某:1、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某:2005年2月5日晚上20时许,其和向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吃完饭后,其三人和另三名男子一起坐赵某某的面包车,赵某某将其几人带到一个山庄空地,叫其和向某某下车说看风景,其二人很害怕,不肯下车,后赵某某来到其坐的第二排座位抱住其,其当时拒绝,并推开他的手,他就再抱住更紧,其大喊救命,他便重打了其后脑勺和头部几拳,接着又打了几下,其不敢再出声。他吻了其一阵,就将他的上衣脱去,然后叫其他男子将向某某带下车,他关上门就开始强奸其,其不敢反抗,又惊又怒,一直没出声。后二人都穿好衣服,其说头很痛,他说回他家。其怕又被打,只能跟他回家。后来他开车将全部人带到他家中,他将其他人打发走,强行将其留下。22时许,他在房间又强奸了其,回宿舍之后其便报警。被告人赵某某打其时向某某及一起去的几名男子都见到。2、证某向某某证某及辨认笔录证某:2005年2月5日晚其与吴某丁被几名男子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强行带到一个山头底下,停车后,被告人赵某某强吻吴某丁遭到拒绝后,就动手打了吴某丁头部几拳,然后把吴某丁拉到前两排座位上,强行脱去吴某丁的衣服强奸吴某丁,同时叫其他男子蒋其强行拉下车,其中两人把其拉到离面包车几米远的地方,还有两人在旁边放风。当时面包车的车窗未关,其听到吴某丁在哭,听到赵某某打骂吴某丁的声音,最清楚的一句是他说要打死吴某丁。过了很久,看风的两个男的要被告人赵某某快点,说前面好像有车来,后来全部人就上车,赵某某把他们都带到他家,由三个男的将其带到外面看住其,留下吴某丁和赵某某在家里。过了很久,吴某丁和赵某某出来,他开车把其和吴某丁送回宿舍,当晚其就劝吴某丁报了警。3、证某秦某乙的证某证某:2005年2月5日晚,其和秦某雄、秦某华、秦某丙、肥女子、瘦女子、赵某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就一起开车去玩,过了107国道收费站增城地界的一个地方,其他人下了车,留赵某某和瘦女子在车上。过了20分钟左右,赵某某叫大家上车。后来到了南岗,大家下车,赵某某搭那两名女子不知去哪里,大概是回赵某某家里。4、证某杜某某的证某证某:是他介绍瘦女子和肥女子与赵某某认识,大家一起吃过几次饭,听肥女子说赵某某和瘦女子在谈恋爱。案发后当晚,赵某某来他档口说那瘦女子要钱,于是向某借,就借了赵某某两百元。5、证某秦某丙的证某证某:事发当晚其一班朋友一起去增城玩,去到现场,大家都下车,剩下赵某某和那个瘦女子。过了20多分钟,赵某某叫他们上车,后来返回南岗,其和秦某乙、秦某华一起下车,赵某某搭那两名女子回他家。赵某某和那瘦女子应该是谈恋爱的。6、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2005】穗公刑(技DNA)字第X号证某:被害人吴某丁两条内裤上的精斑和现场一个烟头为被告人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略)%。7、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增公刑(技法)鉴【2005】第X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某:被害人吴某丁的损伤为轻微伤。8、伤情照片证某被害人吴某丁的受伤情况。9、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吴某丁指认)证某案发现场的情况。10、现场勘查记录证某现场地理方位、地面痕迹及提取物等情况。1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某其身份情况。1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某:2005年2月5日晚,其用面包车载被害人吴某丁、另一名女子“圈圈”及“锡仔”等三名男子出去玩,开到源漳山庄附近的一条黄泥地停车,其在车上动手抱被害人吴某丁,遭到拒绝时,打了被害人头部几拳,被害人被打哭了,于是其叫其他人都下车,并拿了二女子的手机给其中一名男子保管,因为怕她们报警,当车上只剩下其和被害人两个人时,其便开始哄被害人,后被害人不再哭了两人便开始接吻并发生了关系。两人穿完衣服后,附近有一辆摩托车经过,其他人见到后就过来和其说,大家都上车后其便开回南岗其出租屋,其他人都出去玩后,其和被害人又在房间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来送他们各自回去。其和被害人认识约一个月。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提出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某不足。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的,其并没有强迫,两名女证某的某言不属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按疑罪从无精神,其罪名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某不足,理由为:1、上诉人一直供述没有强奸被害人;2、证某证某证某上诉人与被害人应该是恋爱关系;3、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与证某向某某的证某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判决上诉人强奸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实施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某充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某,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某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某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赵某某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某不足,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双方是自愿的,其强奸罪名不成立和辩护人相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某当时上诉人强行抱她时她大喊救命,就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叫其他人下车并在车上对她实施了强奸;有证某向某某证某上诉人殴打了被害人,并叫其他人下车而在车上强奸了被害人,当时听到从车上传来上诉人的打骂声;上诉人也供认在车上搂抱被害人时被拒绝,其殴打了被害人,并叫其他人下车,为防报警扣下被害人及同伴的手机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法医鉴定证某被害人受轻微伤,加之案发时间较晚且地点偏僻等外部环境因素,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不敢反抗,同时被害人回宿舍后即报警,足以认定上诉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至于上诉人所称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并没有充分证某佐证,而此节并不影响上诉人所犯强奸罪的成立。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红

代理审判员蔡丽君

代理审判员江锦权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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