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称,2007年11月16日被告来南阳农资市场从我处拉走价值x元的化肥到石桥镇其经营部销售,化肥全部售完后,被告分四次还原告x元,剩余7000元至今尚未归还。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货款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欠原告7000元钱,欠条的字不是被告人所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来往,原告持签有被告姓名字样的欠条主张被告欠其7000元货款,被告否认其签字,原告称当时送货是司机去的,字有可能是被告爱人签的。双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经质证予以证实,并均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持有签有被告姓名的欠条主张被告欠其7000元货款,被告予以否认欠,辩称字不是被告本人所签,原告认可打欠条时本人不在现场,字有可能是被告的爱人所签,且未提供其它证据相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某

审判员景坤

审判员鲁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建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