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所在地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部不具有主体资格,故该案应当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所在地在西峡县,故西峡县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管辖并无不当。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西峡县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某兴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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