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州市国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闫某甲与闫某乙合伙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国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师振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呼某某。

上诉人林州市国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闫某甲因合伙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市国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师振华,闫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娄某某,被上诉人闫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呼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一初字第46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武利霞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