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月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某某,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9年12月9日0时许,接受龚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某号X室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非法拘禁。期间,龚某某对刘某某使用手铐,并与被告人徐某某用仿真枪和电警棍威吓刘某某。次日6时许,刘某某对独自看管其的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要上厕所,伺机从厕所翻窗逃脱。

2010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某路X号某网吧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人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接受雇佣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俞某某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

二、扣押在案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项群军

书记员徐某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拘禁 某月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