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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王村镇新店村第四村民组与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

负责人邢某某,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诉被告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土地承包款3647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欠原告土地承包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日,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长韦德周代表原告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是:“甲方新店四组原有土地捌亩承包给本组村民冯某某为乙方:一、本合同从1996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共15年;二、每亩承包金额为壹佰陆拾元整,总定额为壹仟贰佰捌拾元整;三、生产队不负担水井、电路、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到十二月于交下年所有承包款;四、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能任义违背,合同到期水井、电路有甲、乙双方共同商量处理办法。甲方组长韦德周,乙方村民冯某某,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同年,原告新店村X组在被告承包土地内给本组村民韦海东、冯某玲二人规划了宅基地,就被告农作物赔偿以及土地承包款问题,双方进行了口头协商,原任组长韦德周同意冯某某以后按7亩地上交承包款,1996年7月12日,被告按7亩承包地上交1996年度承包款1120元,一直到2006年被告都是按7亩承包地上交承包款,2005年下半年,原任组长韦德周卸任,村民付水来当选新任组长,期间,被告冯某某也是按7亩承包地上交承包款。2008年年底,付水来卸任。2009年年初,村民邢某某当选组长,被告冯某某上交2009年度承包款,原告拒收。2009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每年未交够土地承包款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从第一年开始按7亩承包地上交承包款一直到2008年度,且有原告给被告出具的现金收入凭单为凭,期间经历两任组长,系原告对被告默认按7亩地上交承包款,另外,村民韦海东、冯某玲两家宅基地规划在被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原告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8亩承包地上交承包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09年度土地承包款一千一百二十元上交给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四村X组;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万青

审判员任丙申

审判员刘拴成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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