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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200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0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男,汉族,市民,住(略)。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生于1973年6月15日。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2008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0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生于1978年4月27日。2002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0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1年8月15日。2008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0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铁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200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罪批捕在逃,2008年5月19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批捕在逃,2008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及宛检刑补诉(2009)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张某丁、李某戊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耀军、陈新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其辩护人李某乙、陈某某,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某,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张某丁、被告人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张某丁、李某戊实施了以下犯罪:

(一)盗窃罪

1、200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李某戊等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二龙山后岗后地的小桥边,盗割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四空,各220米,带到宋某处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498元。

2、2007年8月2日晚,张某甲、宋某等三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北边,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三空,各175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3、2007年7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步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南头,盗割东西走向的50对通讯电缆约一空,62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9元。

4、200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王某等五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顺清河街X路口往北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大贾庄与小贾庄之间的地里,盗割30对、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五空,各270米,由王学刚带走卖给石桥街的废品收购店,赃款五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9277元。

5、2007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骑自行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X路北的地里,盗割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三空,各160米,用自行车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726元。

6、2007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骑自行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X路北的地里,盗割30对、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四空,各220米,用自行车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719元。

7、2007年4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略)平高台学校后至桃园沟段,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约三空,各150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三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872元。

8、2007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略)平高台学校后至桃园沟段,盗割3条100对的通讯电缆约6空多,共1050米,因线多二人带不住,宋某回家拉架子车将线运回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9、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东八支渠南边地里,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约五空,各270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0、2007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附近,盗割古营至马庄段通讯电缆50对2条、100对1条,约四空,各210米,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256元。

11、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等三人骑摩托车窜至南召县X镇东南二、三里核桃园村附近,盗割50对的通讯电缆450米,带回王某的住处处理后,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在抓捕时扣押。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365元。

12、2008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南召县X镇东南二、三里核桃园村附近,盗割100对的通讯电缆450米,带回王某的住处处理后,卖给石桥街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3、200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民周某某家,从其院墙西南角厕所处扒墙,将其院内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偷走,卖给券桥乡X村刘瑞衣,赃款自肥。经赵河镇牲畜交易评估所评估,耕牛价值4000元。

14、2006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民曹长钦家,从其西屋后墙出粪口处挖洞入室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偷走,卖给券桥乡X村刘瑞衣,赃款自肥。经赵河镇牲畜交易评估所评估,耕牛价值5000元。

15、2008年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十里庙北徐岗至古杨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200米,在十里庙公墓剥皮后,将铜丝以4000元价格卖至(略)文化路东端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767元。。

16、200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二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望花湖水库南李岗至周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3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将铜丝以1000元价格卖至(略)文化路东端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二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049元。

17、200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望花湖水库南李岗至花山留庄中间,盗割300对电缆25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将铜丝以5000元价格卖至(略)文化路东端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18、200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街南李庄至侯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20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张某甲将铜丝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767元。

19、2008年1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镇X乡石佛寺至白湾间盗割30对电缆400米,抛扔在现场附近水坑内。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2516元。后四人回旅社睡觉,等待第二天晚上继续作案。

20、2008年1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镇X乡石佛寺至黄楝崖间盗割100对电缆220米,后四人又将昨天晚上抛扔在现场附近水坑内的电缆捞出,一同剥皮后,由杨天军联系车辆将铜丝拉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445元。

21、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蒲山电厂西麒麟湖官庄至赵官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8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998元。

22、200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蒲山电厂西麒麟湖南窑场至韩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0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888元。

23、2007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X镇井洼至东赵庄中间,盗割100对电缆14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98元。

24、200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村汪庄至张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664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5、2007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乡完粮徐庄至张其浩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305米,用摩托车带着电缆逃跑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X路上时,见到一辆“中国移动”的车,三人将电缆线扔在路边逃跑。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6、200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等四人分骑三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街西鲁庄后边,盗割300对电缆315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四人将铜丝带到张某甲住处称重后,由宋某将铜丝带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7、200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乡完粮徐庄至张其浩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37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四人将铜丝带到张某甲住处称重后,由宋某将铜丝带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28.2003年夏秋季节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等人携带撬杠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凤凰山(马岗)(李和庄)村X组丁某某家,从院墙西边挖洞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红色和水白色母牛,后卖掉。总价值3500元。

29、2007年1月25日,被告人宋某、李某戊等人在赵河镇杨楼北小赵河以南盗割100对电缆40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8082元。

30、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人在刘寺南博望张洼盗割200对电缆183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107元。

31、2007年10月5日,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在清河万岗至侯岗盗割100对电缆18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637元。

32、2008年3月19日,被告人宋某等人在二郎庙马道至吴楼盗割100对电缆70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33、2007年11月5日,被告人田某等人在博望镇王彦庄至贾家王岗盗割200对电缆32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34、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田某、张某甲、宋某等人在券桥乡官庄至北蒋庄盗割50对电缆36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421元。

35、2007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某等人在赵河镇姜栋庄至下马湾盗割200对电缆19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379元。

(二)盗掘古墓葬罪

2006年4月份的一天,高新洲(已判刑)与张峰联系,预谋到河南省方城县X组织张明喜(已判刑)、胡青山及许昌市的“国”、“记“入伙,张峰(已判刑)组织郁长德(已判刑)高峰、李某戊入伙。2006年4月26日,李某戊伙同上述人员在郁长德家商量后又在郁长德家炒制了爆破用的炸药。5月4日凌晨,上述人员多次到河南省方城县X村汉代古墓进行查看、挖掘,并两次实施爆破。2006年5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盗掘古墓的张明喜抓获。经现场勘验该古墓顶部被挖掘、爆破造成x不规则的深洞,洞深约x,达墓顶砖部。另查明,河南省方城县X村古冢系汉代古墓,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政府1985年公布的县级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墓。

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李某戊、张某丁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物价评估报告;6、书证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张某丁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7、8、13、14、17、26、27、30、34起盗窃犯罪事实称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7、27、32、34、35起盗窃犯罪事实辩称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5、17、18、20、21、24、26、27、33、34起盗窃犯罪事实辩称不属实。起诉书指控的第17、18、26、27、34这5起犯罪系本人因病住院手术期间,不可能参与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21、22、23、24起盗窃犯罪事实称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2、24起盗窃犯罪事实称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9起盗窃犯罪事实称不属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至200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李某戊、张某丁交叉结伙在河南省方城县X乡、南召县X镇平县、社旗县境内等地盗割通信电缆、盗窃耕牛29次。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19次,价值x元;被告人宋某参与盗窃19次,价值x元;被告人田某参与盗窃10次,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7次,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丁参与盗窃6次,价值x元;被告人李某戊参与盗窃2次,价值x元,并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犯罪。

(一)盗窃的事实

1、200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李某戊等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二龙山后岗后地的小桥边,盗割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四空,各220米,带到宋某处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宋某,原学召、李某戊四人骑摩托车到清河乡二龙山南边的一个小桥,西北方向不远有个敬老院,就在桥边地里割了四空多,带到宋处剥皮后出庄烧了烧,宋带出去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2007年上半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我和张某甲、原学召、李某戊四人骑摩托车到清河乡二龙山东边再往南的小土路边,路边有小桥,附近有一个清河第一敬老院,就在石桥边割了4空电缆线,带到我家里剥皮后,又到外边用火烧去花皮,我带到方城龙泉大桥东头路北的废品店卖了,卖2000多元平分了。

(3)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与上述二被告人供述一致

(4)证人赵××证言

内容为07年内,清河乡二龙山南边桥附近的候岗后地被盗割过,是四空,双根,一根100对,一根50对,都是220米长。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6498元。

2、2007年8月2日晚,张某甲、宋某等三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北边,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三空,各175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的下半年,我和宋某、原学召俺三个骑摩托车到清河王营村北二、三里地,在一个庄东头地里,割了三空线,盘好后分开卖了,我的卖给文化路东头收废品的了,卖多少钱我忘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2007年的7、8月份,我和张某甲、原学召三人骑摩托车到清河乡X村往北一二里的地方,西边有个庄好像叫毕营,在那个地方割了3空多线,双根的,俺三个盘好后带到瓦房庄剥皮后分成三份,我的卖给龙泉大桥东头的废品店了,不知道他们卖到哪里了,我卖了1200块钱。

(3)证人赵××证言

证明内容为07年8月2日,王营村北一二里的地里,被盗三空,一根200对的,一根100对的,都是175米。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x元。

3、2007年7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步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南头,盗割东西走向的50对通讯电缆约一空,62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春天的一个晚上,我和宋某步行到清河乡X村,在庄上的东西走向的电话线,靠西边有一根很低,俺俩剪断钢丝割了一空,步行被到宋某家,用火烧了以后,卖给文化路东头的一个废品店。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春的一天,我和张某甲步行到清河乡的高庄,在庄的南头偏西的位置割了一空电缆线,盘后俺俩背到我家剥皮后,张某甲带出去卖的,多少钱我忘了。

(3)证人赵××证言

内容为07年7月6日,高庄庄南头被盗过一次,一空,50对的,有62米。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579元。

4、200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王某等五人骑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顺清河街X路口往北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大贾庄与小贾庄之间的地里,盗割30对、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五空,各270米,由王某带走卖给石桥街的废品收购店,赃款五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9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2007年秋天的一天,我和张某甲、王某、杨天军,好像还有个发外号“大个”,俺几个人顺清河街往北走了一段再往西,在一个庄边上剪了5空线,盘好后往袁店方向走,在路边剥皮装袋后,让王某带住,我们走丁字路口往石桥方向走小路,快把他送到石桥才回来,最后分多少钱我忘记了,也不知道王某卖给谁了。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007年秋的一天夜里,田某、峰(张某甲)、小哥(杨天军)、大个我们5个,在方城西的一个乡里盗割过一次电缆,这次割了有200斤左右,这个位置我说不上来,田某他们四个能说上来。这次电缆线是由我卖的,还是卖给石桥收废品的小胖娃了。

(3)证人赵××证言

07年9月15日,大贾庄西边丢过五空,东西走向,三根分别为30对,50对,100对,都是270米,位置在大贾庄与小贾庄之间。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9277元。

5、2007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骑自行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X路北的地里,盗割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三空,各160米,用自行车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2007年春天的一个晚上,我和宋某骑车子到券桥马岗村东边的岗上,割了不到四空,两根,盘好后带到宋某家处理了由宋某卖给桥头收废品的了,多少钱我忘了,好像是分了1000多元。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春上,我和张某甲骑车子到券桥马岗村东南边岗上,割了三空线,双根的,盘好后用车子带到我家烧后,我带着卖给龙泉大桥东头废品店了,多少钱忘了。

(3)证人曹××证言

券桥乡马岗附近的通讯电缆被盗过多次,07年3月份、8月份及08年都被盗割过。电缆是三根并着的,分别是30、50、100对的。3月份被盗的是三空。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4726元。

6、2007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骑自行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X路北的地里,盗割30对、50对、100对的通讯电缆约四空,各220米,用自行车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与上次隔了有几个月,还是在马岗村东边的岗上,我和宋某又割了四空,忘记昨处理了,还是宋某带到桥头去卖的,多少钱忘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隔了几个月,还是马岗村,上面我说的那个位置,我和张某甲骑车子又去割了四空,盘好后带到泥岗南地,没有烧,剥皮后卖给龙泉大桥的废品店了,多少钱我忘了。

(3)证人曹××证言

券桥乡马岗附近的通讯电缆被盗过多次,07年3月份、8月份及08年都被盗割过。电缆是三根并着的,分别是30、50、100对的。8月份被盗的是四空。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6719元。

7、2007年4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略)平高台学校后至桃园沟段,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约三空,各150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三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的3、4月份,我和宋某,原学召,我们骑车子到赵河镇平高台学校后面的地里割了两空线,带到宋某家处理以后卖给龙泉大桥收废品的了,多少钱忘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约3月份,我和张某甲、原学召骑车子到平高台西边离公路有1里地的地方,有一个学校,割了两空线,双根的,到我家后剥了皮烧了以后,张某甲带出去卖了,卖多少钱忘了。

(3)证人蔡××证言

07年赵河平高台学校至桃园的电缆被盗过两次,分别是07年4月1日200对的150米、100对的150米,算是两空多,第二次是07年4月29日,三根都是100对的,都是350米,五空多。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7872元。

8、2007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略)平高台学校后至桃园沟段,盗割3条100对的通讯电缆约6空多,共1050米,因线多二人带不住,宋某回家拉架子车将线运回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与上次隔了有一个月,我和宋某还是在平高台学校的后地又去偷了一次,忘记几空了,这次偷的比较多,俺俩带不住,宋某拉了个架子车把线拉回去了,剥皮后宋某到龙泉大桥的废品店卖了,回来后给我分了4000元钱。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过了个把月,大约2007年4月份,我和张某甲骑车子到还是上面说的同一个地方,学校附近,割了4空线,3根的,盘好后车子带不住,我回家拉的架子车,把线弄到俺家,剥皮烧了以后,我卖到龙泉大桥头的废品店里,多少钱我忘了。

(3)证人蔡××证言

07年赵河平高台学校至桃园的电缆被盗过两次,分别是07年4月1日200对的150米、100对的150米,算是两空多,第二次是07年4月29日,三根都是100对的,都是350米,五空多。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x元。

9、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东八支渠南边地里,盗割100对、200对的通讯电缆约五空,各270米,带到宋某家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的下半年,我和宋某骑车子到赵河镇枣庄东南八支渠边上的地里,割了三空线,忘了昨处理了,卖给龙泉大桥收废品的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2007年下半年,我和张某甲骑车子到赵河镇枣庄东边八支渠旁边的地里割了4空多线,双根的,带到俺庄南地里剥皮后卖给龙泉大桥东头的废品店里,好像是卖了1700或1800平分了。

(3)证人蔡××证言

07年的10月5日,枣庄东八支渠南边的地里被盗过270米,200对的一根,100对的1根,算是五空多。

(4)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x元。

10、2007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宋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附近,盗割古营至马庄段通讯电缆50对2条、100对1条,约四空,各210米,处理后卖给收废品的李××,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2007年的5、6月份,我和原学召骑摩托车到赵河镇西北贾庄附近割了3或4空线,盘好后带到宋庄后地剥皮烧后,我带着卖给龙泉大桥附近的废品收购点,卖了1000多元。

(2)证人蔡××证言

07年的9月21日,贾庄附近的被盗3根,分别是100对的一根,50对的2根,都是210米,四空多些

(3)李××证言内容为收购了赃物。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7256元。

11、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等三人骑摩托车窜至南召县X镇东南二、三里核桃园村附近,盗割50对的通讯电缆450米,带回王某的住处处理后,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在抓捕时扣押。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在抓住我们的前两天,4月26日或27日晚上,我和王某、杨天军三人骑两个摩托,从石桥往北往皇路店方向,过了一个叫尹店的地方,在一个临路的地方割了5空电缆线,剥皮后带到王某处卖给他了。给了我760元。这些线在公安机关抓住我和王某时被查扣了。

(2)被告人王某供述

2008年,距现在一个星期左右,小哥、田某我们三个骑两辆摩托车往皇路X街东南二三里的一个地方,割了5、6空电缆线,将黑胶皮剥掉,用蛇皮袋装着,放在我在石桥租住屋的床下,你们抓捕我时将这些铜线扣押了。

(3)证人李××证言

08年的4月27日晚上,槐树底村至任庄的通讯电缆被盗了,都是50对的,450米,损失4695元。和4月1日被盗的是同一个位置。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4365元。

12、2008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窜至南召县X镇东南二、三里核桃园村附近,盗割100对的通讯电缆450米,带回王某的住处处理后,卖给石桥街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二人平分,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在上面说的同一个地点,一个多月前还偷过一次,以前没有交待,那次是我和杨天军各骑一辆摩托,还是到那个地方,割了5空多,也是一根的,盘好后带回去,后来卖给石桥与蒲山之间路东靠南边一家废品店了,离石桥六七里,收废品那人,40、50岁,较瘦,不到1。7米。一共卖给他两次,别的都卖给小胖娃了。

小胖娃收费品的位置在石桥街X路东,有个院,有个能进货车的铁大门,听别人说他姓张,别的不知道。

(2)证人李××证言

08年4月1日凌晨,平店村冬二三里处的至槐树底两庄的通讯电缆被盗了,都是100对的,长度是450米。

(3)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8)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x元。

13、2006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民周某某家,从其院墙西南角厕所处扒墙,将其院内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偷走,卖给券桥乡X村刘瑞衣,赃款自肥。经赵河镇牲畜交易评估所评估,耕牛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06年10月份左右,我和大个一起在哪个地方一时我记不起了,偷了一头黄色大母牛和一头不大点的小牛,我们俩把牛拉到方城老环城路往北不远,再往西一个坑,坑南边第二排房子,我租住的一个小院。大个给券桥闫岗的刘大铎的小兄弟叫刘瑞衣打电话,我们到住处后,瑞衣骑摩托车过去,刘瑞衣把两头牛都杀了。我们把牛肉牛杂等全部装到我的摩托三轮车上(车后一个蓬,我拉客用的)。刘瑞衣骑摩托车,我拉着杀了的牛,带着大个到潘河桥东边往南一个路口,西边一个万德龙超市,我们往南走又往西到一户人家。我们全部卖给了那一家那个老头,卖了二千三百块钱,那次卖了,没过几天大个给我说出事了,我们偷牛那一家人在老头那认出来了,牛头没有剥,刘瑞衣跑北京去了。大个就是宋某。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我给你们交待的2006年阴历7、8月份偷清河周庄的牛的事有隐瞒,那是同村的张某甲拿着撬杠去找我,张某甲说俺北边清河乡的周庄,他从那里过见牛多,叫去那个庄偷牛,俺俩步行到周庄中间那家,在前面看房子高,转到西南角,见有一个不高砖堆的墙,还有个厕所,没有用撬杠,将砖头一个一个扔在地上进去,见院里栓一个大牛,旁边还有一个小牛,牛西边西屋前边院里睡个人,张某甲将牛绳解开,我在厕所旁边站着看人,我在后面撵着牛,连夜将牛捞到我家,路上给刘瑞衣联系叫他去我家。俺先到家,后刘瑞衣骑摩托过去,俺三人将一大一小两头牛杀了,后张某甲将牛肉,牛头都送到县城,我在摩的上座,刘瑞衣骑摩托一路,卖给县城大桥东头的一家,具体卖多少钱不清楚,回去瑞衣给我了750或700元,记不清了。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2006年9月17日的晚上,清河乡X村周庄的周某某家的一大一小牛被盗的事实。

(4)证人证言

证人周××证言

证明:2006年9月17日晚上,丁庄村周庄周某某家的牛被盗的事实。

证人周××证言

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丁庄村周庄周某某家的一头大母牛及一头小牛娃牛被盗的事实,两头牛的价值5000多元。

证人周××证言

2006年秋季快收秋时的一天晚上,丁庄村周庄周某某家的一头大母牛及一头小牛娃牛被盗的事实,两头牛的价值不低于4000多元。

证人马××证言

2006年9月18日上午八点左右,刘小铎的兄弟和两个男子送给我牛肉了,是个带蓬的三轮车送来的,有牛肉、牛杂碎。他们说是死牛肉,我是按死牛肉的价格买的,大牛肉是2130元、小牛肉160元。

证人屈××证言

2006年9月18日周××拉来了一个大牛,一个小牛杂碎,一个大牛头,一个小牛头,还有牛骨头,牛下水。

证人周××证言

2006年9月18日的早上,马××打电话让我去拉了一大一小的牛杂碎,大概是二百多元钱,当时马××的院里有牛肉、牛杂碎,我把收到的东西放在宏伟食品公司的冷库里了。

(5)书证

(略)牲畜交易所估价证明显示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4000元。

14、2006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村民曹长钦家,从其西屋后墙出粪口处挖洞入室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偷走,卖给券桥乡X村刘瑞衣,赃款自肥。经赵河镇牲畜交易评估所评估,耕牛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2006年10月份前,我和宋某从我在西关租房子的西边老方拐路往北,出县城第二或第三庄,方拐路西,到那庄中间,那一家堂屋瓦房,西屋草房,土坯墙,有院墙,大门朝南,牛在草房屋里栓,我两在草房后面顺着一个往外倒牛粪的洞扒开,将栓在屋里的一头黄色母牛和一头不大的小牛蛙盗走,捞到我租房子处,给刘瑞衣联系,我们俩卖给刘瑞衣,刘瑞衣杀后就卖给城关镇潘河桥东边的那个老头了。就在这回事以前,我和宋某摸到方城北边一个庄,离城较远,那个庄不小,那一家在庄后些,后面还有两排房子堂屋瓦房,东屋瓦房,大门朝南,有院墙,我把大门东边挖一个洞,将栓在院中的一头牛捞到我租房子处,刘瑞衣剥的那头牛。我们把牛肉装到我的三轮车上,开到城关潘河桥东边的那个老头家门口,刘瑞衣不让见那个老头,我就先走了,卖了多少钱我忘记了,刘瑞衣用我的三轮给我了50元钱。我和宋某不认识收牛肉的老头,刘瑞衣认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我和张某甲就合伙做过两次案,一次就是上次说的在周庄的那次,在那之前有一个月的一天,张某甲把我领到老拐河路东边他租住的一个院里,当晚在他家吃的饭,晚上10点多钟,他叫我同他一路出去偷牛。俺俩拿根撬杠,手电步行顺着去拐河的路上,过去立交桥洞走有四五十米潞西的一个小庄,又走有不到一里,往西一个路口,还有一个学校,俺又往西走不到一里的一个村庄,海峰说这个庄有牛,俺俩到庄中间路北的一家,这家堂屋是啥房子我没注意。西屋是两间土墙房子,里面喂的牛,俺在西墙后靠南头出粪的口挖洞,我进去将一头大母牛捞出来,后面还喂个小牛娃没上绳,俺俩将牛捞到海峰住的院里,天快亮时,我给刘瑞衣联系,叫他去买牛。俺在西关接着他,他过去将牛杀了,后瑞衣找个老年三轮将肉、杂碎等拉走,他给俺了1100或是1200记不清了,海峰俺俩平分。

(3)证人证言

证人吴××证言

曹长钦家住在庄中间,堂屋五间瓦房,西屋两间土墙水泥瓦房,2006年阴历5月28日晚上,犯罪分子顺着西屋后墙南边出粪处挖了个洞进去将牛偷走了,被盗的牛一大一小。

证人曹××证言

证明内容同吴××证言内容一致。

证人曹××证言证明内容同吴××证言一致。

(4)书证

(略)牲畜交易所估价证明

显示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5000元。

15、2008年2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十里庙北徐岗至古杨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200米,在十里庙公墓剥皮后,将铜丝以4000元价格卖至(略)文化路东端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8年春节前腊月二十八的晚上,我、田某、宋某三人骑摩托顺着去二郎庙的公路到十里庙往北十多里到一个庄东边地里,我们三人割了四空电缆线,处理后把铜线带到文化路X路南的废品部,一共卖了4000多元,我分了1000元。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8年春节前后,我和张某甲、田某骑摩托车从十里庙往北走十多里到一个庄东边,临一条河,在庄东头割了五空或四空,带到张某甲家,他出去卖的,分1000多元。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08年春节前后,我和张某甲、宋某骑两辆摩托从二郎庙街X路上往东六七里,到候庄南路边,剪了南北走向的电线3空,是两根的,到田庄南边岗上去坡后,带到张某甲家,他们去卖的,事后给我了600元钱。

(4)证人证言

证人汪××证言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徐岗至黄金河的线路当晚被盗四空,没空50米,50对的总计共200米左右。

(5)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6)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7767元。

16、200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二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望花湖水库南李岗至周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3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将铜丝以1000元价格卖至(略)文化路东端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二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5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在08年春节前,我和田某俺俩骑摩托从券桥街往东十多里地,离望花厅比较近,割了两空电缆线,用摩托带到安楼附近的地里,俺俩把里面的铜线捞出来,而后带到文化路东头的一个废品店卖了,一共卖了1000多元,我分了600元。

(2)田某当庭认可。

(3)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显示被盗电缆价值5049元。

17、200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街南李庄至侯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20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张某甲将铜丝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宋某均当庭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

(2)证人赵××证言

2008年2月18日晚,二郎庙李庄南边至侯庄被盗200对电缆200米价值7400元;

(3)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7767元。

18、2008年1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镇X乡石佛寺至白湾间盗割30对电缆400米,抛扔在现场附近水坑内。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2516元。后四人回旅社睡觉,等待第二天晚上继续作案。

19、2008年1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镇X乡石佛寺至黄楝崖间盗割100对电缆220米,后四人又将昨天晚上抛扔在现场附近水坑内的电缆捞出,一同剥皮后,由杨天军联系车辆将铜丝拉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4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又隔有一段时间,有我、田某、小哥、还有一个大个子(和小哥认识)俺们四人从南召骑两俩摩托车到镇平过石佛寺到马山,俺们四个人连着两个晚上在那里偷了五空电缆线,第一晚上偷两空多,扔到一个水坑里面,俺们四人就找到一个旅馆睡到第二天晚上,俺们四人又换了个地方,偷割了两空多电缆线,带到头一晚上扔线的那地方,把第一天晚上的也捞出来,带到一个公路边,由小哥联系人开车过去把电缆线拉走了,卖的钱俺们四人平分,我分了2200元。

(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2007年秋天的一天,我和张某甲、杨天军,还有个发外号“大个”,四人骑两俩摩托从南召走有几个小时,到一个叫马山的地方,杨天军领的路,在一个乡X路边剪了四五空线,盘好后带走了一截,因为天太黑,所以扔到路边一个水坑里,然后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又赶到那个地方,把线捞出来,往西边走了一截,在路边剥皮装代后,带到一个公路边,杨天军联系过来一辆面包车,过来把线拉走了,第二天分的钱,多少忘记了。

(3)被告人张某丁(外号大某)的供述

我从刑满释放到现在一直使用(略)这个手机号码,我是通过小哥认识的张某甲、田某、王某等人,小哥的大名我不知道,他是河南省方城县X街的人。大概是07年底或者是08年的时候有张某甲、田某、小哥四人在镇平县石佛寺连续两个晚上到有四空多电缆,这次是小哥组织的,小哥拉着去镇平县石佛寺一带偷电缆,我们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据等作案工具,有一天晚上从南召白土岗到镇平石佛寺一带,那地方我路不熟,当晚我们住在一个旅社没有作案,第二天晚上到一个地方,我们割了两空电缆,盘起来后我们将电缆扔在现场没多远的一个水坑里,接着我们又回到旅社休息,第三天的晚上,我们又换了一个地方,距离头一天晚上的地方有四五里远,又盗两空电缆,接着将前天晚上仍水坑的电缆捞出来,小哥联系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去将电缆一起拉走了,张某甲随车走了,后来张某甲给我了500元钱。

(4)证人证言

证人赵××证言

2008年1月2日晚上,石佛寺镇X村的电缆被盗,400米,30对的,1月3日晚上石佛寺黄平崖的电缆被盗,220米,100对的,两次损失总价值共计9000元。

(5)书证

镇平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6)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2516元、4445元。

20、2007年6月8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蒲山电厂西麒麟湖官庄至赵官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8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6998元。

21、200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蒲山电厂西麒麟湖南窑场至韩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10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888元。

22、2007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X镇井洼至东赵庄中间,盗割100对电缆140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给南阳市X镇收废品的“小胖娃”,所得赃款四人分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98元。

认定上述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去年秋,我和王某、张某甲骑两俩摩托从蒲山街北头往东一条小路,过白河又走了几里,是去博望的路上,在路边剪了3空线,盘好后往回走了一截,在路边剥皮装袋,送到王某处卖给他,事后我分了300多元钱。

大约07年秋,我和张某甲、杨天军、王某骑两俩摩托,从石桥街南边王某住的地方出发,顺去南阳的公路往南走几里,快到蒲山时,往路右边拐弯又走了一截,俺四人剪了三空电线,盘好后往后走了二三里,在地里剥皮后装代,带到王某住处就卖给他了,事后给我分了7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007年夏天的一天夜里,具体的日子记不清了,地里种的是玉米,长好高了,我同小哥、田某、大个我们四人骑两俩摩托顺石桥街往南走到蒲山电厂往西有一条路,顺这条路走过南阳到麒麟湖的公路,直着再往西有一里地,在路边割了四空200对的电缆,由我卖给石桥的小胖娃了,卖了3000元左右,钱我们平分了。

2007年快种麦的时间,我同小哥、田某、大个四个在上次去麒麟湖那条路,往南有十里路西一个叫窑上的庄前,盗了两空多电缆线,是200对的,然后由我卖给了石桥收费品的小胖娃了,卖了2400元左右,钱我们平分了。

2007年收秋时,田某、大个、小哥和我一起在蒲山东盗过一次电缆,是一天夜里,我们四人骑摩托车顺着蒲山井娃往东一条水泥路走有不到十里的路边,割了210斤左右的电缆,由我卖给石桥的小胖娃,总共4000元左右,每人分了1000元左右。

(3)被告人张某丁(外号大某)的供述

07年,田某、王某、小哥我们四人在南阳市X镇井洼东大概10里地的一个地方盗窃过三四空电缆,这次是王学刚拉出要到那里去作案的,因为王某在石桥街住,他对那里的情况比较熟悉,那次我们四人分骑两辆摩托,携带有断线钳、钢锯等,割下后我们就在现场附近剥掉胶皮,将铜丝用蛇皮袋装着,由王某带走的,卖那里我不知道,王某事后给我分了600元钱。

07年,田某、王学刚、小哥俺四人在南阳市蒲山电厂麒麟湖附近偷过一次电缆,这次是王学刚拉出到那头的,俺四人分骑两辆摩托盗割了四空电缆,还是在现场附近剥掉胶皮,装了三半蛇皮袋铜丝,由王学刚找地方卖的。后来给我分了大概800元钱,我们用的还是断线钳和钢锯等工具。

07年夏秋季节,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还是田某、王某小哥俺四人,由王某提出的作案地点,俺四人分骑两辆摩托,携带有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到距离上次麒麟湖附近作案现场南不太远大概几里地的地方,盗割大概两空电缆,剥皮后由王某找头卖的,卖那里我不知道,后来王学刚给我分了500元钱。

(4)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言

蒲山镇井洼至东赵庄西头的电缆于2007年8月29日晚上被盗三空,都是100对的,140米。2007年6月8日晚上,蒲山镇麒麟湖西边官庄至赵官庄段200对通讯电缆被盗四空,约200米。2007年10月3日晚上,麒麟湖西边蒲山窑厂至韩庄段200对电缆被盗两空,约100米。

(5)书证

南阳市X区营业部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6)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分别为6998元、3888元、2974元。

23、200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田某、王某、张某丁等四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村汪庄至张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664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由王某将铜丝带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

07年秋天,我和王某、杨天军、大个俺四人骑两俩摩托车到社旗下洼北边酒店街往西有十多里,在路边剪了五空电缆线,盘好后往西走了几里剥皮装代,卖给了王某,我给他送到家,事后分了1000元钱。

(2)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

2007年秋天,田某、王某、小哥俺们四人在社旗县X街北边偷过一次电缆,几空我不清楚了,这次是田某拉着我到那里偷的,俺四人分骑两辆摩托,田某领着,那里的地里情况我不熟,当天晚上,我们就在现场附近,将胶皮剥掉,大概有两大半化肥袋铜丝,王某带走卖的,卖那里我不知道,王学刚后来给我500元钱。

(3)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言

2007年11月24日晚,下洼张庄被盗电缆200对664米,价值x元。

(4)书证

社旗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为x元。

24、2007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乡完粮徐庄至张其浩庄中间,盗割200对电缆305米,用摩托车带着电缆逃跑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X路上时,见到一辆“中国移动”的车,三人将电缆线扔在路边逃跑。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8年过罢春节的一天晚上,我、宋某、小哥俺三个骑两俩摩托车到社旗陌陂往西一个庄,在庄后地,我们剪了三空多电缆线,我们三个人骑着摩托准备找地方处理,到券桥何庄柏油路上,碰到一辆中国移动的车,小哥扔下摩托就跑了,后俺们也跑了,线也扔那里了。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8年春节前后,我和张某甲、小哥骑摩托车走券桥南边柏油路往东,在社旗陌陂西边的一个庄,割了五六空电线,回去时张和小哥分开带了,到一个地方上柏油路时,碰见一辆标有中国通讯的带斗小工具车,小哥骑摩托车进到旁边一个庄上,把摩托及线扔了跑了,海峰把线放在路边去找小哥,这次算没带走东西。

(3)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言

2007年底陌陂往西被盗200对电缆305米价值x元。

(4)书证

社旗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为x元。

25、200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四人分骑三辆摩托车,携带断线钳、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社旗县X街西鲁庄后边,盗割300对电缆315米,在现场附近剥皮后,四人将铜丝带到张某甲住处称重后,由宋某将铜丝带走卖掉,所得赃款四人分肥,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x元。

认定上述两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还是在07年底,我、田某、宋某、原学召骑三辆摩托车到社旗陌陂往西有几里的地里,我们剪了7空电缆线,把里面的铜线捞出来后带到我住的地方,称了后由宋某带着我找地方卖的,卖了5000多元,我分了1000多元,具体卖的那里我不知道,是宋某卖的。

(2)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言

2008年2月11日陌陂鲁庄后地被盗电缆是300对的315米,总价值x元。2008年12月12日完粮徐被盗200对电缆370米,价值x元。

(3)书证

社旗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分别为x元、x元。

26.2003年夏秋季节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等人携带撬杠窜至河南省方城县X乡凤凰山(马岗)(李和庄)村X组丁某某家,从院墙西边挖洞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红色和水白色母牛,后卖掉。总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2003年夏,我和本庄的谢书振一块到方城券桥李学庄村张庄南头一家,那一家堂屋三间瓦房,东屋两间瓦房,大门朝南,有个小门楼,有院墙,谢在那一家院墙西北角处挖了一个洞,谢进院先捞一个给我,而后又捞一头,两头都是黄色的,一样大,一头忙牛一头母牛,我两捞到马岗岗上,谢捞着正东走了,第二天谢给我分了800元。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2003年夏秋季节,其家喂的两头耕牛,一头是红色母牛,一头是水白色母牛,总价值4000元左右。

(3)证人证言

证人张××证言:证明了2003年丁某某家的耕牛被盗的情况。

证人丁××证言:证明了2003年丁某某家的耕牛被盗的情况。

(4)书证

(略)牲畜交易所估价证明:显示券桥乡丁某某家被盗的两头耕牛价值3500元。

27、2007年1月25日,被告人宋某、李某戊等人在赵河镇杨楼北小赵河以南盗割100对电缆40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8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初,我和张某甲、原学召、李某戊骑摩托车到赵河镇X村北边二里地的一条干渠北边的地里,割了四空电缆,2根的,盘好后带到我家,剥皮烧后,我带着卖给龙泉大桥东头的废品店了,多少钱我忘了。

(2)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

距上次盗割电缆有十来天的样子,我们四人又一起各骑了一辆自行车,沿着去赵河的公路往西到枣庄东头往北到小赵河的南边处,我们将自行车停放在沿路边的场里,由我看着车子,他们三个人去剪线,电缆线被剪下时被发现了,有一辆面包车从西边过来了,我们就推着自行车从卖地里走了。

(3)证人证言

证人赵××证言

2007年初赵河镇杨楼附近被盗100对电缆400米价值8840元;

(4)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为8082元。

28、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等人在刘寺南博望张洼盗割200对电缆183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7107元。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07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我和原学召、宋某、记不清有没有李某戊了,我开着三轮车拉着他们到刘寺南边几里地,他们去割的电线,我开着三轮到刘寺街等着。后来他们说有人过来发现了,线割了没带走。

(2)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春的一天,我和张某甲、原学召、李某戊坐着张某甲的三轮车到刘寺南边路东地里割了两空电缆线,张某甲开着三轮在刘寺街等着,盘好后过来个车,下车几个人用手电照里,俺几个扔下线跑了。

(3)证人证言

证人赵××证言

2007年5月16日晚、刘寺南博望张洼电缆被盗割200对183米。

(4)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5)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为7107元。

29、2007年10月5日,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在清河万岗至侯岗盗割100对电缆180米。经河南省方城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

07年约10月份,我和原学召到清河乡X村后地庄边割了三空线,带到瓦房庄前地里剥的皮,没有烧,回去后让张某甲卖的,多少钱忘了。

(2)证人赵××证言

2007年10月5日晚,清河万岗至侯庄被盗100对电缆180米,价值3980元;

(3)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网通公司电缆被盗情况明细表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方价鉴字(2009)第X号

结论为被盗电缆价值为3637元。

二、盗掘古墓葬

2006年4月份的一天,高新洲(已判刑)与张峰联系,预谋到河南省方城县X组织张明喜(已判刑)、胡青山及许昌市的“国”、“记“入伙,张峰(已判刑)组织郁长德(已判刑)高峰、李某戊入伙。2006年4月26日,李某戊伙同上述人员在郁长德家商量后又在郁长德家炒制了爆破用的炸药。5月4日凌晨,上述人员多次到河南省方城县X村汉代古墓进行查看、挖掘,并两次实施爆破。2006年5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盗掘古墓的张明喜抓获。经现场勘验该古墓顶部被挖掘、爆破造成x不规则的深洞,洞深约x,达墓顶砖部。另查明,河南省方城县X村古冢系汉代古墓,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政府1985年公布的县级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戊的供述其与高峰等人在方城博望镇盗掘古墓的事实。

(2)同案人高峰、郁长德等依法所做证词,证明李某戊与其共同在方城博望镇古墓的事实。

(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明盗掘古墓葬的同案犯高峰、郁长德、张明喜分别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的情况。

(三)其他证据

1、扣押清单:扣押张某甲等人作案用的工具手钢锯、据条、尼龙绳和盗割的通讯电缆等。

2、情况说明: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所涉案的卧龙区X镇两个废品收购店主组织多次抓获未果。

3、平面示意图:2006年9月18日夜周某某家耕牛被盗的平面示意图。

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刑初字第X号,(2006)方刑初字第X号,(2002)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200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宋某2005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田某2002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5、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券桥派出所证明:证明券桥乡X村刘延岭又名刘某一直在外打工,地址不详。

6、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二郎庙派出所证明:二郎庙街没有叫李青坡的人。

7、河南省南阳监狱第二监区证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03年10月22日刑满出狱;

被告人田某于2004年5月15日刑满出狱。

8、人口基本信息表

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张某丁、李某戊的出生情况。

9、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赵河派出所抓获李某戊经过。

(五)、物证

1、作案工具(手锯弓子两把);

2、发破案报告;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上述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宋某、田某、王某、张某丁、李某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戊又伙同他人对县级重点保护文物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盗窃19次,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盗窃19次,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盗窃10次,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7次,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丁伙同他人盗窃6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戊伙同他人盗窃2次,价值x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丁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戊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17、27、32、33、34、35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辩护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不清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各被告人的其它辩解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王晓峰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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