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关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3日,被告养鸡赊欠我饲料款7060元,为此我历年数月向被告追要,被告及家人直到现在也未归还。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我鸡饲料款706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一直经营饲料生意,2003年因被告关某某饲料鸡子,被告关某某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饲料。2003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帐目,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7060元。并给原告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以前结算帐目总计下欠柒仟零陆拾元整(706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帐目表、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并约定价款,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饲料款70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某某的饲料款7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工本费100元,共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伦祥

审判员朱建华

陪审员王瑞领

二OO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张新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