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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朗鹏企业形象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朗鹏企业形象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东区国际2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乙,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母永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根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朗鹏企业形象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长远集团公司与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于2007年7月23日经协商签订了《长远集团CI系统设计项目合同》,约定长远集团公司委托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承担企业视觉识别与包装识别系统设计以及企业宣传画册和招商手册规划设计项目。总价款为x元,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止为规划设计期,并约定设计进度及付款方式。每次设计完成分别约定了付款比例。最后,合同期满3日内,如无问题支付余款5%。长远集团公司确认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设计工作已完成并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贰本及光盘两张。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每迟一天,向长远集团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长远集团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否则,每迟付一天向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数额1%违约金,下一成果交稿期顺延。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均按合同履行,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向长远集团公司交付了《企业视觉识别与包装识别系统设计》、《企业宣传画册》、《招商手册规划设计项目》三项。在项目下包含了众多细小的工作内容。长远集团公司收到北京朗鹏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分别于2007年7月25日付款x元,2007年10月10日付款9200元,2007年12月26日付款x元、2008年3月11日付款x元、2008年5月12日付款4600元,至此,付清了全部合同款项。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也完成了主要设计内容,但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甲方(长远集团公司)确认乙方(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设计工作已完成,并同意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应完成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贰本及盘两张,该项所指的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方于2008年10月10日方才交付长远集团公司,长远集团公司诉讼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长远集团公司与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所签订的《长远集团CI系统设计项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各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设计项目后,长远集团公司在评审验收后按约定支付了进度款,至此,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但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在完成各项设计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贰本,构成了违约。关于违约时间的起算,本案中出现了两个时间,即合同期限终止(2008年7月22日)和合同实际履行日也就是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最后一次交付设计成果,长远集团公司支付下余5%款项之日(2008年5月12日),而长远集团公司选择了后者,不予支持。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违约时间应从合同终止日算起,至交付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2008年10月10日)共80天,按每天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计算,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应付长远集团公司违约金x(x×1%×80),而长远集团公司要求超出部分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远集团公司违约金x元。二、驳回长远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9元,由长远集团公司承担1000元,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承担2079元。

上诉人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完成打印数码文本和光盘不属于合同的设计范围。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六款规定,长远集团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交清尾款说明长远集团公司认为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于2008年10月才交付数码打印文本是因长远集团公司要求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设计了大量合同以外的项目造成的,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审判决的违约金过高。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在2008年10月交付数码打印本本不会给长远集团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原审判决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承担x元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长远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长远集团公司答辩称:长远集团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费用,而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比合同晚80天交付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和光盘两张,严重影响长远集团公司的正常使用,已构成违约。且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在交付设计的数码打印文本和光盘时,还漏缺了《甲方品牌应用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宣传手册和招商手册》、《生态园标志》、《招商手册(肉类壹册)》,也属违约行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完成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和光盘两张应属于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7月22日)完成包括上述两项工作在内的全部合同义务。北京朗鹏设计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交付设计手册的数码打印文本和光盘,超出约定期限已构成违约。另,长远集团公司付清尾款的事实与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完成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有效对抗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超期交付数码文本和光盘的事实。故,北京朗鹏设计公司称完成打印数码文本和光盘不属于合同的设计范围,其不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朗鹏设计公司认为长远集团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超出合同约定是导致其超期提供打印文本和光盘的直接原因,因该主张除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上诉理由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故,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北京朗鹏设计公司称原审判决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酌减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北京朗鹏设计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长远集团公司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认为原审按合同约定判决北京朗鹏设计公司承担x元违约金过高,北京朗鹏设计公司向长远集团公司赔偿x元违约金比较适当。故,原审该项判决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朗鹏企业形象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共计4719元,由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719元,由北京朗鹏企业形象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王抗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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