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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正朝,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新乡市红旗区X镇鑫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军民,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丹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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