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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冯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永生(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及其代理人贾国臣,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宋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冯某书、冯某富(两人另案处理)带领百余人手持木棍等凶器到伦掌镇X村冯某甲家,将冯某甲家大门砸开,并将冯某甲家中摩托车、电动车、昌河北斗星轿车、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冯某甲家损坏物品价值7983元。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诉称,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冯某乙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其财产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x元。

被告人冯某乙辩称其没有非法侵宅,也没有联系别人去打砸,拦车时不在场。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冯某书、冯某富(两人另案处理)带领百余人手持木棍等凶器到伦掌镇X村冯某甲家,将冯某甲家大门砸开,并将冯某甲家中摩托车、电动车、昌河北斗星汽车、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冯某甲家损坏物品价值798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冯某乙供述:2010年6月18日中午1点多,我在临漳一个木器厂,袁某现给我打手机说“冯某甲给你兄弟打起来了”,我问打罢了没有,袁某现说打罢了,我问打着谁了没有,他说殴到我兄弟脖子上两道子。我问走了没有,他说走了,问我回去不回去,我说不回去。就把手机挂了。当天中午大约不到3点时候,我回到安阳新大地户某的住处,看别人打牌。大约3点来钟,冯某书打我手机,问我回去不回去,我说我忙的嘞,他说你新顺家的两个孩子找过来了,壳到看路口的那个小孩头上两个口子。他又问我回来不回去,我说有点事嘞,他说你愿意回来就回来,那是你亲兄弟。然后就挂了。我就给本家的一个叔叔冯某庆打电话,问他在那里让他和我回去一趟,他在安阳东区了,他开着一辆昌河面包车到新大地接了我和户某的,一起回伦掌乡X村。我们走的是安姚线,到孟江路料场那就过不去了,那里有一道隔梁子。我就到料场借了当中岗村刘某顺的摩托车,骑着到孟江路X路交叉口那里,见到在交叉口孟江路上停着二、三辆加长大货车,看见有五、六个小青年在看着货车。正好碰到冯某甲的妻侄梁某开着柴油三轮车,因为我和他关系不错,他截着我说,咱兄弟弄不清了,给咱姑父打架了,我问打的狠不狠,他说他姑夫已经住医院了,一会儿就去医院瞧瞧,我问他干啥去了,他说割麦子了。我就继续往村里走,看见大约10来辆安阳市区的正规出租车正在洪积路上从西往东走。到我村老九开的代销点外见到冯某书、袁某现及2个工地上的人,以及其他很多围观的人。我进去代销点买了2瓶绿茶,给冯某书,他没有要,我就把绿茶给了本村的冯某莲,我说这车是你带过来的,冯某书说我不认识,说我先走了啊,然后就坐着摩托车顺着洪积路往东走了。我就回家了,给我妈李某凤说冯某富打架的事。我给冯某富打电话打不通,我出去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我回到家,给我妈说了一声就回安阳了。我就骑摩托往料场那里还摩托,走到桥那里碰到冯某书在给那几个截车的小青年说话,我说你区咋的了,冯某书说去水冶包口子。当时有一个年轻人在一辆白色奇瑞车里坐着。我把摩托车送到料场就坐面包车回安阳了。

2、证人冯某丙证言,2010年6月18日下午4点钟的时候,我起床后去往西北地干活,看见我村门口备战道上从东往西来了20几辆出租车,我村的冯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冯某在出租车的前面领路,到我村冯某甲家门口吃水池前停下了,我看见从出租车上下来有一百来人,手里拿着洋镐把,到冯某甲家把他家的大门砸开了,听见他们在冯某甲家乱砸一通。砸了有几分钟,他们就都坐上车从西往东走了。等他们走了之后,我进去看了看,见到冯某甲家的窗户上的玻璃都被砸碎了。洗衣机、汽车、电动自行车、水缸等反正能砸的都被砸了。后来冯某甲的三儿子冯某某和他二嫂就回到家了,然后冯某某就报警了,派出所的很快就来了。

3、证人冯某丁证言,2010年6月18日中午,我在家门口吃饭,听过路的人说冯某甲和别人在地里打架,我听说之后就骑着电动车到孟蒋公路X路路口,当时是下午1点多,我见冯某甲在路边站着,他家的人说让新顺往医院走,冯某丙说让我把梁某明叫来,我问他叫艮明来干什么,冯某丙说冯某甲和冯某富打架了,让艮明来把冯某富叫走。之后冯某丙给梁某明打电话让他过来,我又骑着电动车回来,走到本村冯某新家门口,碰见梁某明,我把电动车给他,他便骑着去现场了,之后,我步行过去,还是在孟蒋公路X路路口,冯某甲坐着一辆蓝色轿车往医院走,本村冯某书(又名冯X)在车后面不知说了一句什么话,我当时离的比较远,没有听见他说什么,之后冯某甲的二儿子冯某某从车上下来,当时冯某甲三儿子冯某某在旁边站着,之后和冯某书一块儿的四、五个20岁左右的男青年和冯某某、冯某某打了起来,当时他们打着到孟蒋公路X路路口南边西侧的渠沟里,之后有一个男青年用一块石头砸到冯某某后脖子处,把冯某某砸倒在地,之后围观的很多人把他们拦开了,拦开之后冯某甲、冯某某便去医院了。冯某甲他们往医院走后,我便回家了,回家后和梁某明、冯某富妻子梁某儿在我家屋坐着说了会儿话,之后他们见没什么事就走了,接着我吃了午饭,到下午4点左右,我出来喂狗,见本村冯某乙骑着摩托车带着冯某书从东向西驶过,后面跟着很多出租车,出租车里都坐着人,喂过狗后,听村里人说冯某书给冯某甲把家抄了,之后停了一会儿我到冯某家顺,见冯某甲家的电动车、摩托车、昌河北斗星汽车、洗衣机都被砸坏了,房屋窗户上的玻璃也都被砸碎了,之后我便走了。

4、证人冯某戊证言,2010年6月18日下午4时至5时,我午睡后准备去地里干活,一出门,我见门口路上有很多人站着往东看。我往东看,见到从东边来了很多出租车,总共有20来辆。我见是我村的冯某乙一辆摩托车拉着冯某和他弟弟冯某富在前面带路,后面跟有20几辆出租车,冯某乙和冯某、冯某富骑摩托车到冯某甲家门口就往北拐了,因为冯某甲家在路里面。然后出租车在冯某甲家门口的路上调了头,出租车的车头都调成朝东,每辆车上有四、五个人下来我见前几辆出租车上的人下来,手里拿着洋镐把,有大约20几个人朝冯某甲家走了,其他人都拿着洋镐把,下车后在路上站着。我就骑电动车往冯某甲家去看咋回事。我到冯某甲家门口水塔时准备拐弯时见冯某乙骑摩托车带着冯某和冯某富正从冯某甲家出来,我见他三人走了就到冯某甲家门口斜着眼往里看,见到有20几个小青年拿着洋镐把有的砸车,有的砸玻璃,有的砸洗衣机等物品,砸了有十几分钟,他们都回去坐上车就朝东走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0年6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刘某林、张某峰、程某杰开着两辆货车豫x、豫x从安阳想往铜冶玉龙焦化厂拉焦炭。当我们从安姚路往北拐到一条新修的路上快走的孙家岗村时。有个男青年骑着摩托车带着个女的拦着我们给我们说:这条路是他包着修的,现在还没修好,不让车过,要罚我们钱。我们就给他说:路不熟,不知道不能走,看能不能少罚个钱。但是这个人说啥都不中,最低要罚两千元钱。后来,这个人叫来了三、四个男青年看着我们的车。这几个小青年来后叫开始拦我们车的小青年的名字,这才知道他叫冯某。随后,冯某带着那个女的走了。光留下了看车的三、四个青年。后来,我们好说歹说都不中,非得罚两千。这我就托熟人,看有谁能给他们说上话。后来,通过我一个亲戚叫杨某芬的找到了孙家岗村的冯某甲。冯某甲就骑着个电动三轮车到了我们停车的地方。冯某甲来后问:是谁拦的车,咋的不叫过。那几个拦车的说:得给冯某说才中。这样,冯某甲就给冯某打了电话,但也没有说通。这样,冯某甲给我们说:你们开车过吧。结果,拦我们车的男青年中有个黑黑的长脸男子过来就跺了冯某甲一脚,我们几个司机就赶紧拦。冯某甲就坐到了三轮车上了,那几个拦车的也站到旁边。一会儿,那个叫冯某就过来了。冯某过来后问:这儿咋回事。冯某正问着,那个长脸的男子就又打了冯某甲左脸上一耳光。这样,冯某甲就给家里打电话叫人。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冯某甲的家人也到了现场。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后正说着,冯某甲的家人就又和冯某那伙人打到了一起。我就赶紧拦,派出所的民警也在拦架。拦开架后,冯某甲就往医院检查去了。我们也就坐到了路口西边。过了有20来分钟,我看到冯某和三、四个小青年在十字路口站着打电话。但他们说的什么我没听清。又过了很大一会儿,不知道从哪里来了很多出租车,每辆出租车上都坐着四、五个人,还看到出租车里放着一米多长的木棍。这些出租车过了一会儿都来齐后,冯某就坐到最后边的一辆面包车上,那个长脸的坐到了前边的车。然后,这些车就都往孙家岗村开过去了。我当时在路边打电话,就没注意他们往村里干啥了。停了有一二十分钟后,这些出租车就又回来往东走。

当时那个路口没有任何禁行标志,也没有障碍物,也没有人在拦车,并且我们看到有拉焦炭的货车就从对面开过来,所以我们认为这条路能走。在路上也没有拦我们说不能走,就是走到孙家岗那个十字路口时,那个叫冯某的才拦着我们说不能走,并且要我们交两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6、证人张某锋陈述证明当时见到有十七八辆出租车,每辆车上都坐着四五个人,有的人手里还拿着一米多长的木棒。

7、证人程某杰、刘某海所述同张长峰基本相一致。

8、证人刘某林陈述:2010年6月18日上午11点来钟,我和刘某某、张某峰、杰的开着两辆货车,从安阳经安姚路准备往铜冶玉龙焦化厂拉焦炭。当时,从安姚路往北经一条新修的路往北走,想从伦掌到铜冶去。当我们两辆车快走到孙家岗村时,有一个小青年骑摩托车带一个女的拦住了我们说:这是新修的路不让走,让我们交两千块钱的罚款。我们就给那个青年解释说:我们路不熟,不知道路不能走,看能不能少交点罚款。但是这个小青年说啥也不同意,随意这个小青年就叫了五、六个小青年过来拦着我们的车,说交了罚款才能走。这中间我听到其他的小青年叫最开始拦我们车的人叫“冯某”。后来,我们看说不下去了,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后,问了我们情况,说叫我们私下和谈一下,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走了。而冯某留下那五、六个小青年看我们的车,他就也走了。刘某某看了这种情况就想到了个熟人,就打电话给孙家岗村的冯某甲,叫冯某甲来说事。过了一会儿,冯某甲骑个三轮车就过来了。冯某甲来后就问拦车的小青年说:这是谁不让走,这是我亲戚的车。拦车的小青年说:“我们不管,有事给我们的头冯某说。”冯某甲就问了冯某的电话,然后冯某甲就给冯某打电话。听到冯某甲问了几个人,但都没在。冯某甲又问:“那你认识我不认识。”那边的人还说不认识。冯某甲就不打电话了,冯某甲就给我们说,让我们走。我们准备开车走时,有个30来岁的人,个子较高、长脸的人就拦着我们的车不让走。冯某甲就上去说让硬走。这样,那长脸的人从地上拾了块石头就照冯某甲仍过去,但没砸住。其他的三、四个小青年就上去把冯某甲打倒在地上,那个长脸的就又拾了块石头打到了冯某甲的左脸上。这时,我们四个司机就上去拦开他们。冯某甲就坐在三轮车上,其他的小青年站到了旁边。这时,冯某就从东边过来了。冯某过来后就喊到:谁叫车走了。冯某甲就说了句:“我。”结果,那个长脸的突然就上打了冯某甲的左脸上一耳光。我们又赶紧上去拦开。后来,冯某甲又给他家打电话,而冯某也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冯某甲家里的人也就来了。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安排叫冯某甲先去医院检查伤。在冯某甲坐上车准备往医院走的时候,冯某就又和冯某甲嚷开了。随后,冯某的五、六个人和冯某甲家的人就打在一起。当时,有个穿花裤衩的小青年上去推冯某甲的时候掉到了路西边的一个沟里,冯某甲的三儿子就按住那个穿花裤衩的小青年,并拿块大石头上去打那个小青年,但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和另外几个人就拽住冯某甲的三儿子把石头夺了。同时,有两个穿黑衣服按着冯某甲三儿子在我们车前的地上打。没打一会儿,就把架拦开了。拦开架后,冯某新他家的人就往医院了。派出所的民警拉着冯某和那个穿花裤衩的青年往派出所里走了。现场光有我们四个司机,和修路的三个小青年看着我们的车不让走。过了一会儿后,冯某就回到了我们车前面,然后冯某就打电话,我听冯某打电话说:“我有个小弟挨打了,来人帮忙。”其他那几个小青年也在打电话。过了有1个多小时后,我看到有从南边顺孟蒋路过来三、四辆出租车,有从东边顺洪积路过来的出租车。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后都不知道给冯某说啥的,最后,那个长脸的男子也就来了。这些出租车在路边停了一溜,开头一辆灰色面包车,中间是18辆出租车,最后也是一辆灰色面包车。那个长脸的男子就上了开头的那辆面包车,冯某上了最后一辆面包车。然后,这些车就都往孙家岗村开过去。我和刘某某等人商量后,怕这些人还打我们,我们就往旁边地里走了。后来,这些出租车怎么走的,我们就不知道了。我知道的事情就是这样的。

9、证人王某来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4、5点钟,我到地里收麦子,到地里后看到冯某秋的料场外边的孟蒋路上停着20多辆出租车,在出租车旁边站着50多人,这些人都是20多小青年,而且手里都拿着棍子。我看到这种情况,我就赶紧给冯某甲的儿子“伟的”打电话说:让他家的人赶紧走,中书领着不少人要去他家。我打了电话后没多大一会儿,就看到那些人都上出租车往北边走了,看着就往我们孙家岗走了。我就赶紧又给“伟的”打了电话让他家的人赶紧走。后来,我拉了一车麦子往村李拉时,到村里听人说冯某甲家被人把家砸了。这我到冯某甲家一看,看到冯某甲家放在玻璃都被砸了,院子里停放的电动车、小汽车、摩托车都被砸了。事情就是这样的。

10、证人李某陈述:2010年6月18日上午11点钟我在孟蒋路X村收料站收料时,看到有两辆大货车从南边往北边开,我就随后往北边去看。到北边十字路口时,看到王圳一个人在拦着两辆货车。我就过去给货车上的司机说:“这路是正在修建的路,现在不叫走,你们准备怎么处理。”但是司机没有人吭声。我看他们没人说话,我就回收料厂了,王某还在拦着车。到12点多时,我在料厂时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打开了。我就和老六一块到了孙家岗十字路口,到了后看到有一个开三轮的中年男子和三四个男的、两个妇女在场,那开三轮车的就在喊叫。后来,来个年轻人可能是开三轮车的儿子,他来时拿把铁锹,来了就想用铁锹打我们。但那开三轮车的拦住了。后来来的人就多了,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派出所民警来后,有个穿白上衣的男子想拿菜刀,我就去拦他。结果这个穿白上衣的就打了我脖子上一拳,后来就有三个把我摁倒在地上打我,还有个妇女那个石头砸了我头上一下。后来有人拦开后,我就站到了旁边。这时看到有几个在西边的沟里打王某,但具体咋打的我也弄不清。后来,都不打后我才见到王某的头上有个血口子,手上也有血。后来我就还在路上看那两辆货车。

11、证人梁某芹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13时许,我和我老公冯某甲、三儿子冯某某一块儿在我村东地种玉米,我老公冯某甲接到二儿子冯某某打来的电话,说他岳父母家的亲戚刘某海开的货车在孙家岗被拦住了,让冯某甲问问咋回事。然后我和海某继续干活,新顺就回去孙家岗看看咋回事。又过了一会儿,我村的冯某庆骑摩托车来到地里给我说冯某甲被打了,然后就拉起三儿子冯某某去孟蒋路与孙家岗门口的洪积线看我老公冯某甲去了。我呢就赶紧到邻居家借了一辆电动车也去现场看看咋回事。我到现场后就已经打完了。我见我老公新顺左边耳朵已经被打肿了,我问咋回事,新顺说是被冯某富给打的。当时派出所的也来了,然后新顺又给我家二儿子冯某某打电话,让红某过来,说挨打了。后来红某也过来了,非得和冯某、冯某富打不行,我拦住,不让打架,我把他们都劝上这个大货车的老板开的小汽车上,正准备走时,冯某拦住车不让走,说今天非弄死你们不可,后来我二儿子冯某某一听就下车了,然后红某、海某、新顺又下车开始和冯某等人打了起来。我们就认识冯某,冯某富已经跑了,其余的人都不认识,有十几个小青年,我见到有三、四个小青年拿着洋镐把按着我家二儿子红伟在大货车头那儿打,然后我就上去拽那个小青年,不知谁推了我一跤,然后又有好几个人拿洋镐把朝我身上打,我还见到三儿子冯某某在孟蒋路西边的一个沟里被几个小青年用洋镐把打呢。后来被派出所的和本村村民拦开了,我们就又上了车给医院走了。

12、证人冯某富陈述:证明看到顺着洪积公路过来20来辆出租车,排着一排,开到冯某甲家胡同口就都停了车。

13、证人冯某平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4点多,我去地里找收割机,没有找上,回家走到本村冯某甲家东边的十字路口时,见冯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冯某和冯某只,后面跟着约二十辆绿色出租车从东向西停到冯某甲家南边的水塔边儿,接着从约二十两出租车上下来二、三十个男青年,手里都拿着1米多长的木棒,之后冯某、冯某乙、冯某只领着出租车上下来的男青年到冯某甲家门口,接着有人说这就是新顺家,之后他们便开始砸冯某甲家门,有拿砖砸的,有用脚跺的,他们把门砸开后,进到院里砸,当时我没敢走过去看,只听见冯某甲家院里砸玻璃的声音,他们砸了几分钟,之后冯某只他们一群人就往外走,我便回家了。当天晚上9点多,我到冯某甲家,见窗户上的玻璃都被砸了,院里地上都是碎玻璃,他家院里停着一辆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上的玻璃也被砸了,我看看了就走了。

14、证人梁某有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4点多,我去地里种玉米,骑着电动车快走到洪积公路上时,见冯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冯某和冯某只,后面跟着约二十两绿色出租车从东向西停到冯某甲家南边的水塔边儿,我便骑着电动车过去,接着从约二十两出租车上下来二、三十个男青年,手里都拿着1米多长的木棒,之后冯某、冯某乙、冯某只领着出租车上下来的男青年到冯某甲家门口,之后他们便开始砸冯某甲家门,有拿砖砸的,有用脚跺的,他们把门砸开后,进到院里砸,当时我没敢走过去看,只听见冯某甲家院里砸玻璃的声音,他们砸了十几分钟,之后冯某只他们一群人就往外走,出来后坐上车就走了,之前其中一个红头发的男青年对其他人说:“把棍子都扔了”,之后他们把手里的木棒都扔到地上。他们走了之后,我到冯某甲家院里,见窗户上的玻璃都被砸了,院里地上都是碎玻璃,他家院里停着一辆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上的玻璃也被砸了,院里的摩托车、电动车、洗衣机都被砸了。

15、证人李某枝证明冯某某等人躲到她家,后来听见冯某甲家有砸东西的声音。

16、证人梁某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我领着收割机在地里收麦子。下午2点左右我的麦子收完了,便开着三马车回家,在本村冯某富门口碰见本村冯某乙骑着一辆摩托车从西向东顺着洪积公路走,我叫住冯某乙问:“他老永真算弄不清,给咱姑父打架。”他说:“这个事你管不了,一会儿就去抄了他家。”之后我们便没再说什么,我就回家了,冯某乙也骑着摩托车走了。到下午6点左右,我听说有人到我姑父冯某甲家抄家,我便过去看了看,我见到家中的玻璃都被砸了电动车、洗衣机等东西也被砸了。

17、证人刘某海在孟蒋公路X路口坐着,之后陆续来了十八辆出陈述:2010年6月18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租车,前面是一辆红色摩托车,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带着打冯某甲的那个年青人,最后面是一辆长安白色面包车,车牌我记不清了。冯某只在最后面那辆面包车上坐着。之后他们便往孙家岗村走了,摩托车在最前面,面包车在最后面,出租车在中间。之后我一个人开着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到村里后,他们开着车停到冯某甲家路口,停好车后他们都从车上下来了,我当时比较害怕便回去了。后来听说冯某只他们把冯某甲的家给抄了。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在逃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伙同他人未经被害人及其家人许可,擅自侵入其住宅并持械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持其未侵入住宅,也未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侵宅行为应宣告无罪的辩解和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虽不供认,但足以认定。故该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乙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冯某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财物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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