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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向明,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向明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方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方向明在禹州市X街村“绿春源”食品有限公司附近盗走王某某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2010年7月初被告人方向明主动将摩托车退还被害人。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90元。

被告人方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xx、李xx、方xx证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摩托车照片及手续;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艳红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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