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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XX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9年7月经安徽省人事厅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003年5月受聘为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2005年3月任蚌埠市淮上区建委工作人员,同年8月任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市龙子湖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2007年5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蚌淮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受贿罪,于200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鄢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7月至年底,被告人毛XX利用担任本市淮上区政府大楼工程甲方代表及负责淮上区法院办公楼工程协调之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x元,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x元。

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蚌埠市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桃花园小区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某乙、张某甲、刘某等人送予的人民币共计x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毛X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毛XX对起诉书指控其受贿7次共计x元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异议,提出毛XX受贿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利后果,认为毛XX总体上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本市淮上区政府大楼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个体包工头高某某承建了该工程的全部桩基工程,并非法收受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x元。

2003年11月,被告人毛XX在负责淮上区法院办公楼工程协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使该工程的桩基工程的中标单位(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放弃施工,让个体包工头高某某进场施工,并非法收受高某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2003年底,被告人毛XX在担任淮上区政府大楼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蚌埠五建项目部经理曹某某承诺,使其承建的工程尽快通过验收,并非法收受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x元。

2005年10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桃花园小区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因事故停工的负责桃花园小区X#楼桩基工程的安徽省环境地质监测总站323地质队恢复施工,并非法收受该队队长张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桃花园小区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使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出具的存在缺陷的“桃花园小区桩基检测报告”在修改后被通过和采用,并非法收受该检测室主任张某甲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2006年3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桃花园小区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施工单位(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调桃花园小区工程“冷轧带肋钢筋代换”事宜,并非法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送予的人民币5000元。

2007年2月,被告人毛XX在担任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桃花园小区工程甲方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桩基检测室主任张某甲承诺,尽快支付欠该检测室的检测款,并非法收受张某甲送予的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①被告人毛XX的供述及其亲笔书写的受贿经过材料,被告人毛XX如实供述了受贿7次共计x元的事实。②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感谢毛XX帮助其承建了区政府办公楼的全部桩基工程及帮忙协调区法院办公楼的桩基工程,分三次给了毛x元的事实。③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实其为了让承建的淮上区政府大楼工程顺利验收,送给毛x元的事实。④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其自书材料证实2005年10月份,因其施工队在干桃花园小区桩基工程时出现了事故桩,业主负责人毛XX要求其停工整顿,施工队在做了深刻检查及相应补救措施后,毛仍不让复工。张某乙在橡胶厂北门塞给毛x元钱并请其在新东亚大酒店吃了饭,第二天毛XX就让复工了。⑤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张某乙施工队在干桃花园小区X#楼的桩基工程时出现了事故桩,业主负责人毛XX要求该队停工整顿,该队采取补救措施后,毛仍不让复工。10月底,该队队长张某乙请毛XX吃饭,吃过饭后第二天,毛XX就让复工了。⑥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张某乙施工队出现事故桩被停工整顿,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张某乙一起开车到橡胶厂北门接毛XX去吃饭,张下车和毛讲话时,其看见张某乙将什么东西塞到了毛XX上衣口袋里,然后两人就一起上车去吃饭了。⑦证人刘某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6年3月份一天,其到淮上区政府大楼X室毛XX办公室,协商桃花园一期工程冷轧带肋钢筋代换事宜,并送给毛XX人民币5000元。⑧证人张某甲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因其检测室出具的桃花园小区工程桩基检测报告不合格,2005年12月份左右一天,其请毛XX及一机部的李某家、水科所的一个专家在蚌埠华运超市东边的一家饭店吃饭,并在该饭店卫生间塞给毛x元人民币,是塞在毛XX的裤子口袋里的。事后,其把检测报告的封面调换了一张,把检测报告交给毛XX,这事就平了。2007年2月份春节前,毛XX打电话让其到蚌埠去有事,在蚌埠火车站西边的一个浴池,毛XX讲他有事,需要一万块钱,并承诺给他一万块钱后,他就会把欠检测室的五万块钱检测费转掉,当时其又送给毛x元现金,毛XX收下后还要求其回合肥后继续给他筹集一万块钱,并答应尽快转款。后来,其就没有再给毛XX送钱,至今,蚌埠河北新区发展公司还欠该所5万元检测费。⑨书证蚌埠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明该公司为独立法人实体,由区政府出资发起设立。⑩淮上区法院、淮上区人民武装部与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淮上区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区人武部“预备役培训大楼”工程桩项目由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承包。○11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省远东岩土工程基础处理处相关文件及书证证明桃花园小区桩基工程的承建情况。○12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桃花园小区桩基工程由该所进行检测。○13蚌埠市淮上区人事局证明、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明毛XX的身份、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情况。○14户籍证明,证明毛XX的自然状况。○15退赃收据证明毛XX退出赃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XX能够认罪,且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x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启璋

审判员王洪深

代理审判员张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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