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X组(简称中坨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重庆市黔江区政法委员会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酉阳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酉阳县国土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上诉人城南社区X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而原告城南社区X组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不明确、具体,当一审法院询问其诉讼请求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诉的是酉阳县政府酉府发[1998]X号文件,而该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开源

审判员冉景红

审判员周某

二ОΟ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苏锦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