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某。
委托代理人渠国新,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公司总工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孙佳,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为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监理费酬金x元及利息x元。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8)宛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回二上诉人各x元。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玉建
审判员周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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