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时某甲、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时某乙(系时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时某甲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时某甲、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时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时某乙、吴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23日12时49分,被告王某某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在方城县X镇北老庄与原告时某甲所骑自行车相撞,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到方城县X镇卫生院就诊,在2008年8月23日至9月27日共花费545.2元,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9日在方城县X镇卫生镇卫生院花费243.7元,2008年10月2日在河南省舞钢市人民医院花费CT检查费、西药费313.1元,2008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舞钢市人民医院花费西药、中成药10.5元,治疗费31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8(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某应当对原告时某甲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赔偿。2008年12月20日,原告又在舞钢市人民医院就诊,并花费治疗费3100元,原告方称是为补牙所花费,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为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时某甲医疗费1102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时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时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时某甲上诉称: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牙齿损伤,在午钢市人民医院就诊,花费3110.5元医疗费,原审不予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王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医疗费证据不足,认定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改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时某甲的牙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9日,方城县小史店卫生院给时某甲出具诊断证明书,内容为:患者于2008年9月23日以“车祸致头面部受伤约30分钟”为主诉来院,患者自述30分钟前骑自行车时某他人骑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头面部受伤…..患者神志清,精神差,下唇近右嘴角处有约2.0cm伤口,边缘不齐,周围肿胀出血,牙齿有近2/3缺损……,2008年12月20日,时某甲在舞钢市人民医院经过根管治疗,烤瓷冠修复,共计花费3110.5元,舞钢市人民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及收费票据。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王某某骑摩托车将骑自行车的时某甲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时某甲因此事故受伤治疗,共计花费4212.5元,有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治疗费票据证明,足以认定。时某甲上诉称牙齿修复费问题,该费用有舞钢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与方城县X镇卫生院诊断一致,并有医疗票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不当,时某甲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时某甲因此伤害造成精神痛苦,原审判决王某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正确,王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

二、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王某某赔偿时某甲医疗费4212.50元;

三、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王某某赔偿时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小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上诉人 某某 道路交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