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与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住所地(略)。

负责人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信用社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郑州市

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以下简称南曹信用社)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曹信用社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曹信用社诉称,2006年8月28日,被告借款人刘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担保在原告处申请借款x元,利率8.1‰,用途进料,期限一年。2007年8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没有如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也没有依法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01元;2、偿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利息变更为x.93元。

被告刘某某、李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与被告刘某某及保证人李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刘某某向该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借款用途为进料,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7年8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3.78计收利息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分别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按约将借款x元给付被告刘某某,被告支付利息至2007年1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没有依法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利息5030.1元、2007年8月29日至2008年11月20日期间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1.0429计算为x.83元,共计利息x.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还应按年利率11.0429%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罚息。被告李某某为保证人,应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截止2008年11月20日的利息x.93元并按年利率11.0429%的标准支付2008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审判员张献玲

代理审判员鲁倩影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五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