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107国道转盘西宇通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山,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着长期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加热器、除霜器等产品用于经营。截止2007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款。被告原名称某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x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5月16日起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由原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且变更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处理;2、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未与原告发生义务往来,也不欠原告任何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是由原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经工商机关登记变更设立的。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购买销售原告生产的加热器、除霜器等产品,截止2007年5月1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争诉。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档案资料证明确由原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依法应承担原郑州市三洲客车装璜装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尽管变更后的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资人内部有对以往债务各自负责的约定,但依法对外不具有抗辩权。故被告以其出资人的内部约定和设立后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为由拒绝清偿原告债务的辨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无具体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鉴于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19元由被告郑州三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代理审判员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五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