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方玉洁因与上诉人南阳市民进学校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洁,女,汉族,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兴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民进学校。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玉,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方玉洁因与上诉人南阳市民进学校(以下简称民进学校)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某、方玉洁于2007年12月10日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7141元,共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2009年6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08)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方玉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海、上诉人民进学校委托代理人黄某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某某、方玉洁夫妇于X年X月X日生下独生女儿王某园,1996年8月27日南阳市卧龙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王某园健康状况良好。被告民进学校为一所民办寄宿式学校。2004年9月,原告之女王某园进入该校小学部就读。原告王某某系南阳市公交公司6路车司机,王某园每天搭乘22路转6路公交车自己上学。放学后,再搭乘6路转22路公交车自己回家,没有在学校住宿。2007年11月9日下午,被告民进学校进行了体育竞赛活动。王某园的班主任王某宇没有让王某园参加该活动并且同意王某园提前放学回家。王某宇在操场继续带领所在班同学进行体育活动,让同班两位同学给王某园开教室门拿书包。王某园取回了自己的书包,出教学楼后,两位同学就离开了王某园。17时40分左右,家住南阳市X路的关明勤下班,从民进学校内路过回家,看到学校二道门内侧卧躺一小女孩(即死者王某园)。关明勤快速走到王某国跟前,当时有两个同学也走到王某园身边,关明勤嘱咐两个学生去找老师。被告学校的生活老师张秀红、小学部校长方金凤、后勤主任兰学军等人赶到事发现场,对王某园实施相应的抢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约五分钟到了学校,发现王某园的呼吸已经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医护人员立即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被告民进学校小学部校长方金凤、生活老师张秀红随“120”急救车一起将王某园送往南阳市南石医院进行抢救,被告民进学校后勤主任兰学军乘6路车随后赶到了医院。入院查体时,王某园已经处于深昏迷状态。原告王某某得知王某园发生意外后,赶到了医院。2007年11月9日18时58分,王某园被宣布临床死亡。南阳市南石医院作出了“1、呼吸心跳骤停;2.先天性心脏病;3、头皮裂伤”的死亡诊断证明。原告方玉洁和被告学校的小学校长方金凤系远亲关系,基于此特殊关系,原告和一同前往医院的亲戚单丰钢于当晚将王某园尸体拉回老家,11月10日早晨埋葬了尸体。之后,原告夫妇找被告解决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另查,2006年本市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原审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只对学校自己的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利益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提交了医学出生证明,证明王某园体质健康,其死于学校,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民进学校提交了南阳市南石医院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证明王某园有先天性心脏病,死于呼吸心跳骤停,其没有任何的过错。主治医师徐亚斌在接受本院的调查时陈述,对于王某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并没有进行诊断,只是听王某园的父亲陈述,入院前询问病人的既往病史也是医院的惯例。原告质证时认为主治医师徐亚斌的陈述不真实,并且以医学出生证明来证实王某园是健康的。原审法院认为,作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主治医师的陈述,结合医院对王某园采取的心脏复苏抢救措施,王某园死亡时除头顶部有长约1CM裂伤外,无其他受伤的痕迹。出生证明只是证明王某园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因此,出生证明不足以证明王某园出生以后至事发时不会发生其他任何疾病。原告诉称,王某园头破血流,但在入院查体时,王某园只有头顶约1CM一处裂伤且为渗血,而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园的死亡是受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所致。原告以被告对王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以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由,认为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王某园的班主任未让王某园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而是同意让王某园提前放学回家,但是在距事发期间,王某园并没有离开校园,仍在学校的管理、保护范围之内,学校对王某园没有尽到充分的管护责任,故对于王某园在校园里倒地并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告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的死亡赔偿金x元及丧葬费7141元共计x元应以x元为宜,对原告要求过高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鉴于王某园的死亡给二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以5000元为宜,对其要求过高部分,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南阳市民进学校向原告王某某、方玉洁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二、被告南阳市民进学校赔偿王某某、方玉洁精神损失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方玉洁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诉讼费5100元,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负担3000元。

王某某、方玉洁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出生证明不足以证明王某园出生以后至事发时不会发生其他任何疾病”为由,令我方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十分错误。我方及受害人对其死亡后果没有任何过错,一审“结合案件的过错责任”判令我方承担大部分责任,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民进学校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判令我方承担该法律后果令人费解。一审采信主治医师徐玉斌的陈述错误。赔偿数额计算也属错误。请求依法判令民进学校再增加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精神抚慰金x元。

民进学校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让我方承担部分责任不当。有医院的原始诊断证明,一审对主治医生有询问笔录,出生证明只认为出生时王某园是健康的,诊断证明是根据王某园父亲陈述作出的,应全部采信,应驳回王某某、方玉洁的上诉。

民进学校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王某园有心脏病且有智障,是其父母和学校老师、同学都知道的事实,家长要求她在校不参加任何体育活动,不参加考试。抢救医生正是通过其父亲了解到王某园的病史,判断其死因是先天性心脏病,并在病历中注明。王某园的死因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审在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为我方没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是错误的。学校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部分,一审没有分清责任,只根据起诉数额认定以x元为宜,无法律依据。请求改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方玉洁答辩称:学校主张王某园死于心脏病,且称是王某某所说不存在客观事实。学校认为其死因只有自身原因无根据。学校关于我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关于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某园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二、造成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在谁三、民进学校有无过错有何过错四、原审判决是否适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11月9日下午17时40分许,王某园放学回家时未出校门,病因不明倒地,校方发现后,即时送往南石医院抢救,当日18时58分,王某园被宣布临床死亡,南石医院作出了“1、呼吸心脏骤停;2、先天性心脏病;3、头皮裂伤”的死亡诊断证明。当晚在对王某园死因未进行法医鉴定,也未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某、方玉洁和其亲属即将王某园尸体拉回老家,次日早晨即埋葬了尸体。现虽不认可南石医院作出的死亡诊断证明,但已由于自身原因失去了进行法医鉴定的条件,仅依王某园的医学出生证明主张王某园死亡时是健康的,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能成立。民进学校在此次事故中虽然没有明显过错,但此次事故发生在其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范围内,其对王某园死因未进行法医鉴定,即仓促埋葬,失去进一步鉴定条件也有一定责任,故原审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酌定校方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x元是适当的,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王某某、方玉洁负担2550元,南阳市民进学校负担2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