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路风英与周玉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原告路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士国,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路风英因与被告周玉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同年8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直接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2009年9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共生育5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现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违反赡养原告的协议,现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判令被告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即每年支付给原告小麦100公斤、玉米50公斤、生活费1000元,原告今后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的五分之一,要求被告同其他弟兄二人按每人半年轮流给原告提供住所,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共姊妹5人且均已成家属实,被告在结婚以前,因被告大伯无子,经被告父亲与大伯说和,将被告过继给被告的大伯,过继当年被告年满18岁,被告于1979年农历11月结婚时,被告父亲已去世,被告的婚事是其自己操办的,1980年农历1月10日,被告大伯因病去世,被告和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经常挑拨被告和其妻子生气,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被告对原告共生育5个子女,其中三男二女,长子周玉山,次子周永山,三子周志山,长女周玉兰,次女周玉荣,现均已成家,原告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被告近10年来每年支付给原告小麦100公斤,玉米50公斤,生活费250元,今年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不同意赡养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赡养义务是否合理。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家谱一页,以证明被告已过继给其大伯。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提出异议,原告根本不知道将被告过继给其大伯,被告大伯在世时,一直随我们共同生活,其也没有什么财产,另该家谱制作时间为1996年,该家谱只是记载行为,被告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其过继给其大伯,另被告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不能认定其过继行为。

经认证,被告父亲及其大伯于1980年前后均已去世,被告称其年满18周岁时其父亲与其大伯口头协商将其过继给其大伯,原告对该过继行为予以否认,因过继行为应经原告夫妻协商后共同决定,另该家谱为1996年制作,仅凭该证据不能认定过继行为成立,故对原告异议予以采纳。

根据原被告认可的无争议事实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共生育5个子女,其中三男二女,长子周玉山,次子周永山,三子周志山,长女周玉兰,次女周玉荣,现均已成家,原告现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近十年来,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小麦100公斤、玉米50公斤、生活费250元,今年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被告未尽赡养义务。原告于2009年8月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一项准则,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已成年具有赡养老人的能力,现原告因年老体衰,已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收入,享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用的权利。至于被告辩称意见,因其证据不力,且原告将其抚养成年,被告近10年来一直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故对被告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小麦100公斤、玉米50公斤,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的五分之一,要求被告同其他弟兄二人按每人半年轮流给原告提供住所的诉请,根据河南省2008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044元及原告子女情况,另考虑到原告需随另两个儿子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的粮食、生活费1000元及原告今后医疗费及百年之后的丧葬费用的五分之一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矛盾较重,且原告另有四子女,原告现随另两个儿子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同其他弟兄二人按每人半年轮流给原告提供住所的诉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玉山自2010年起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支付给原告路风英小麦一百公斤、玉米五十公斤、生活费一千元。

二、原告路风英自2009年11月起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单据及百年以后的丧葬费用由被告周玉山承担五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路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玉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富臣

审判员:刘东升

人民陪审员:阮新成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