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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某某盗窃、寻衅滋事、梁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仵某某,男,30岁。

被告人梁某某,男,33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仵某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仵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08年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仵某某伙同苏×(已判)、吴×、张××(另案处理)在镇平县X乡X村瓜沟口处盗割35型电缆约550米,价值x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09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仵某某伙同李××(已判)、梁某某、李××(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镇平县X乡X村民王××所开的茶馆打牌。期间被告人仵某某、李××、梁某某等人无故对王××及妻子刘××进行殴打,并将院内的椅子和某子砸坏。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现金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和某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仵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被告人梁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仵某某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仵某某辩解称被盗电缆没有那么长,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08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仵某某、苏×(已判)、吴×、张××(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镇平县X乡X村瓜沟口处,将吕××等人正在使用的35型电缆450米盗走,总价值x元。赃物归苏×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和某案犯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户口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2009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仵某某、梁某某伙同李××(已判)、李××(另案处理)酒后到镇平县X乡X村民王××所开的茶馆打牌。期间,被告人仵某某、梁某某、李××等人无故对王××及其妻刘××进行殴打,并将院内的椅子和某子砸坏。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赔偿了被害人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的伙同他人酒后在来牌期间无故殴打被害人的时间、地某等情节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的被无故殴打的时间、地某等情节的事实相一致,且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赔偿协议书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和某案犯供述,被害人和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仵某某、梁某某均对证据没有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仵某某系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某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田照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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