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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1998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后相互了解较少,2001年10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子黄某博,儿子出生后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基督教会并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双方经常生气,2008年被告怀孕,本想再有孩子被告可能会改变,2009年3月28日次子黄某铭出生后被告无任何改变,还是经常去教会,夫妻感情已破裂,2010年3月7日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人劝说撤诉,可被告无悔改表现仍对孩子和家不管不问,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和被告认识三年后才结婚的,相互之间非常了解。我是在生育长子以后开始信基督教的,信基督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信基督教并没有影响到家庭,原告在外打工期间,我独自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小,家庭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夫妻之间磕磕碰碰也是难免的,但我认为这并没有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我也没有对信教走火入魔。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2001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黄某博,X年X月X日生次子黄某铭,现均随原告生活。被告在生育长子以后开始信仰基督教,2010年3月7日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0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之情义,原告以被告信基督教不照顾家和孩子为由要求离婚,但被告在调解和庭审中已有悔改之意,并真诚向原告道歉以求谅解。由此可见,原被告的矛盾不大,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关心,是能够幸福美满的生活一生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利娜

审判员闫鹏飞

人民陪审员张新合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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