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又名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柏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起俊,湖南湘永(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9月24日(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周吉明

审判员胡某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