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牛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5年8目l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现年6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于2009年4月15日出世。

上诉人牛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系叶县邓李某卫生院医务人员,2007午8月3日,因一产妇是否剖腹产一事,双方发生分歧后,原告牛某某当天下午l7时左右找被告刘某某说明情况,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牛某某用手抓住被告刘某某背心随势摔倒在地,被告刘某某用手乱打,致使原告牛某某多处受伤,后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支付医疗费720元。在叶县邓李某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77.90元。另查叫,原、被告在厮打中,原告牛某某将被告刘某某背心撕烂并用手抓伤被告刘某某脸部、胳膊等,致使被告刘某某多处受伤,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支付医疗费1360.98元。被告李某花在拉架过程中用力过度,使原来患有的哮喘病症诱发,在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31.40元。在平顶山市哮喘病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12.2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同属叶县邓李某卫生院职工,工作中,本应互相尊重、团结互助。双方因一两句话不妥产生分歧,原告牛某某上门质问被告刘某某,致使矛盾加剧,被告刘某某作为医院副院长也没有妥善处理好此事,致使双方发生厮打,各有所伤。事情发生后,经叶县卫生局、邓李某卫生院、邓李某派出所多次凋解,双方争执不下,互不原谅对方,互相赌气,实属不该,不仅有伤于某方的身体,也不利于某方的工作、生活。综观事情的经过,双方一个单位的职工,因此小事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纠纷的发生双方责任同担,厮打后,因一点小伤双方在自己的卫生院的医疗费应各自承担。被告李某花虽没有参与厮打,但在拉架中,引发了哮喘病,该病的发生与拉架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所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也应由反诉原告李某花本人负担。对于某方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李某花负担。

原审判决后,牛某某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受理本案,而判决书于2009年6月11日才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先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这样做。二、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枉法裁判,偏袒二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而一审法院却对上诉人的几份主要证据不予采纳,是故意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都提出了异议,其证据没有真实性,一审法院却予以采信其一部分,其目的就是为了偏袒二被上诉人。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某案,案件事实很明显,二被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一人,因此,应该适用人身损害方面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损失,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很明显这是适用法律错误,因而该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对本案详查明断,并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错误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一切经济损失,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某答辩称,此案已经造成了我的爱人李某花死亡,是牛某某到我家吵闹引发的。但李某花去世后,我不想再追究了。要求上诉人牛某某赔偿我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李某花于20O9年4月15日去世。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法完善了延长审限的相关手续,因而原判决程序不违法。本案有关纠纷系因工作过程中对一、二句话产生分歧而引发,由于某方未能冷静、理智的去沟通和处理,致使双方发展为相互厮打,并各有所伤。因而,双方对此均有责任。因为双方有关损伤均不严重,并互有费用支出,原审法院酌情考虑有关费用判令各自承担是适当的。诉讼过程中,本案当事人李某花死亡,该事实客观上也加重了本案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双方有必要审慎思考就本案有关纠纷诉讼的价值和意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峰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过伟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