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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到三门峡市X村睿祥洗煤厂,将库房一扇木门卸掉,盗走1台QY-20-3KW型水泵、1台QY-25-4KW型水泵、20米国标50平方焊把线。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588元。

2、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陕县X乡三门峡市鑫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翻墙进入院内,盗走50米国标35平方焊把线、100米国标3X6平方电缆线、4个天车档。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72元。

3、2011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到三门峡市X村涧河治理工地,将工地搅拌机上1台Y90L-2-2.2型电机、30米国标3X1.5平方电缆线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44元。

4、2011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到陕县X村卢军民沙场,将洗砂机上的1台Y90L-4-1.5型电机盗走,后张某又到隔壁新鸿砖厂将井里的1台WQX-X-XKW型水泵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043元。

5、2011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三门峡市X村强盛建材厂,将配电房内100米国标3X6平方电缆线及门口污水池内的1台WQX-X-XKW型水泵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485元。

6、2011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三门峡市X村睿祥洗煤厂,将井内1台QY-25-4KW型水泵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盗窃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南xx、李xx、代xx、南xx、卢xx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王某x、王某、李xx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二分局破案报告、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对其可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罚金限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平功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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