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与袁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3-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吴某某,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被告现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B座X号房产权人登记国营星光模具厂,该厂于2000年转制为现在的原告。转制时根据佛山市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佛工投字(2000)X号《关于国营星光工模具厂转制方案的批复》的要求,原告对包括被告租住的宿舍在内的非经营性净资产(职工宿舍)未予购买,而是受工投公司的委托,设专帐代为管理。因此原告现并非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仅是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讼争房屋,不具有提起收回房屋的诉讼的权利,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对所有权与管理权关系理解有误,只是狭隘解释管理权,从而作出错误的裁定。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人对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是可以分离的。在本案中,工投公司将包括讼争房屋在内的职工宿舍交给上诉人管理,正是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相分离的具体表现。而上诉人对其与早已终止劳动合同的被上诉人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是行使管理权,防止他人滥用国家资源、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而并非原审裁定认为的只有所有权才有诉讼权,上诉人的管理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权的范围,工投公司于2003年3月2日明确作出,上诉人对职工的住房(包括讼争房屋)有调整使用的权利,对已终止劳动关系后仍然占住住房的原职工,有提请诉讼、收回住房的权利。这清楚表明上诉人的权限不仅仅是代为管理,而且是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袁某某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无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工投公司的佛工投字(2000)X号《关于国营星光工模具厂转制方案的批复》第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对讼争的房屋有管理的权利,管理的权利应当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因讼争房屋的出租(收益权)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某南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冼富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