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景某锋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河南景某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某锋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所属东十里加油站会计,2003年8月1日15时许,原告乘坐梁明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到公司领取发票本,并到银行交存货款,当行驶到少林路X街十字口时,与佘瑞红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送入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⑴脑挫裂伤;⑵颅底骨折;⑶气颅;⑷蛛网膜出血;⑸头外伤;⑹视神经损伤;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疗费x元。2004年5月27日登封市公安交警队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佘瑞红和梁明顶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佘瑞红不服,向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申请复议。2004年7月23日,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最终复议决定,认定佘瑞红和梁明顶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某任。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豫(登人劳)工伤字(2003)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原告的视力尚需要一段时间的恢复,才能最终鉴定劳动能力等级。2007年6月2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原告属于四级伤残。从原告受伤至今,因原告已丧失工作能力,被告每月仅为原告发放405元的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送达后,原告即要求被告按法律的规定支付原告四级工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却一直未予解决。综上所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受伤属于工伤,并已经工伤部门认定,原告因工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四级伤残,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公受伤享受的停工留薪、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等共计8万元;2、按登封市职工社平工资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原告应先提起民事赔偿;原告于2005年2月20日经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登人劳)工伤字(2003)X号工伤认定书,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举证有,第一组四份,1、河南省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03]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2、郑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3、2007年7月2日收到条一份;4、2006年3月8日被告出具的工伤认可一份,均证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伤残等级为四级,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组,1、医药费票据87元;2、工伤复查费、检查费、交通费915元。第三组,郑州市统计局证明,证明原告要求工伤赔偿的标准。第四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证明原告依法先予申请劳动仲裁。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第1份有异议,这个认定书石油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而且对工伤认定书从时间上来讲,它本身在程序上违法;对第2份有异议,这个时间上也不符合程序,而且被告至今也未收到这个劳动能力鉴定书;对第3份有异议,这个收到条的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工伤认定书的事实;对第4份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工伤认定书。对第二组有异议,其中票据很多不能证明是因负伤花费的,而且其中报销的票据也不认可。对第三组有异议,这个证明是证明在岗职工,原告受伤后不是在岗,而且这是郑州市统计局的标准,而原告诉的是登封,不是一个统筹地区,这个证据与本案无某。对第四组本身无某议,恰恰证明原告超时效。

被告无某某。

综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对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客观,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景某某系被告石油公司职工,2003年8月1日因原告时任该公司所属的东十里加油站会计,在原告搭乘梁明顶驾驶的摩托车到公司领取发票和交存货款,行至少林路与老菜市X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送入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⑴脑挫裂伤;⑵颅底骨折;⑶气颅;⑷蛛网膜出血;⑸头外伤;⑹视神经损伤;住院治疗95天,花去医疗费x元。原告于2003年8月10日向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5年2月20日作出了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03)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原告为工伤。2006年3月8日被告石油公司出具了工伤认可书,在该工伤认可书中,被告认可原告在换取发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多方抢救治疗后,目前右眼仍处于失明状态,并有公司经理薛花云签字属实。2007年6月1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原告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2007年7月2日被告公司出具收到条一张,收到了原告的工伤复查结果。

另查明,原告2003年度的月工资额为516元,自原告受伤至今,被告公司未将原告列入工资册内和显示原告的工资额,也未提供历次为原告增资幅度的证据,每月为原告发放405元的生活补助费。2003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

本院认为,时任东十里加油站会计的景某某在2003年8月1日上班时因搭乘别人摩托车回公司领取发票本,途中发生事故,致其:⑴脑挫裂伤;⑵颅底骨折;⑶气颅;⑷蛛网膜出血;⑸头外伤;⑹视神经损伤;构成工伤,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据此规定,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因工受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公司未举出原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额,应按原告受伤时(2003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x元÷12个月×18个月=x.50元、伤残津贴应为1128.08元的75%予以按月发放;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原告应先提起民事赔偿的辩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于2005年2月20日经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登人劳)工伤字(2003)X号工伤认定书,被告一直未收到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该两项辩由已被被告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收到条所否定,故对该两项辩由本院也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某某医疗费87元、交通费615元、工伤鉴定费300元;

二、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50元;

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石油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给原告景某某伤残津贴(1128.08元的7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乾

审判员杨某南

审判员杨某风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