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与高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丙,女,1983年5月10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2009)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1988年原告王某甲经汝州市X乡人民政府批准,在蟒川街X路东河北岸商业用地规划区X街门面房底楼三间,(1988年)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半成品底楼系原告王某甲与武某某(包括其子女)的共有财产,1996年原告之子王某(在诉讼中死亡)在底楼上又加盖了二层,2008年7月23日原告之子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签订卖房契约,将该门面房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高某某。另查明,该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王某未经其他房产共有人的同意,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转让给被告高某某的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买卖房产行为无效所产生的退还房款及返还房地产之法律后果,涉及家庭共有及继承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转让汝州市X乡X街X路东一处房产的民事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六被告均担。

何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该宅基地是我家出资划的宅基地,划宅基地时是因有老不显少是以王某甲的名义划的,当时只建了三间地下室,因为经济困难而停建,1996年重建时,王某以王某甲将该宅基地卖给自己为由出面阻拦,经蟒川乡司法所调解,我们退给王某家部分款项后才将房子建成。王某甲因重婚一直在外也没有投资分文,该房的所有权是我们的,我们和高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该案是一案两立,同时适用法律也不正确。

被上诉人王某甲辩称:底楼是我本人所建不是王某所建,该房屋是家庭的共有财产,有(1988)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凭,王某没有经过我同意就把房屋卖给了高某某,他们之间的买卖是无效的。我曾起诉过王某和高某某,后我又撤诉,有(2008)汝民初字第X号裁定书为凭。该案不是一案两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高某某辩称:王某甲不在蟒川住,房子是王某盖的,我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王某甲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他又不给我退房款让我怎么办。

二审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何某称,王某甲离开家快20年了,他已另成新家,在汝州市有住房。我们和武某某在一起生活,武某某常年有病花了很多钱,2008年王某又因和王某甲打官司而气死,我一个女人实在是支撑不了这个家,我也拿不出6万元,法院的法官没少给我们做工作,为了使这个案件尽快结案我想方设法拿1万元给王某甲,再多我实在是没能力。王某甲不同意1万元,坚持要6万元。高某某意见是坚持不退房,并称,买房后又借款对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安装了大门、热水器等,若法院坚持让我退房我又投入房屋的款他们应给我。调解时王某甲不与何某协商退房款的事,并且表示,要是高某某退房,自己一分钱也不出。由于三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王某甲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高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地产,王某甲在该处房屋只有部分投入,在底楼没有完全建成时而停建。1996年王某与何某一起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将该房建成且该房已卖给了高某某,该处房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审法院只确认王某与高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对无效协议不作返还处理确有不当,属漏审漏判,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何某的投入不作处理也有所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某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00九年八月十九号

书记员杜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