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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有限公司驾驶员,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传唤,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0时19分许,被告人佘某某驾驶沪x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华西路路口遇绿灯向南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赵某某所骑的一辆沿龙华路由西向东在非机动车道内绿灯时直行通过龙华西路路口的大陆鸽牌电动自行车(车牌号为上海x)相撞。赵某某跌地后遭作业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佘某某拨打了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直至民警前来处警。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佘某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唐某某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复印件、《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肇事车辆痕迹勘察照片;《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绿灯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佘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彭涛

审判员罗涛

代理审判员严国华

书记员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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