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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肄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申占超,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观石巷X巷X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燕某某、何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屈某某索要现金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根据指控的事实、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申占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均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只是参加了犯罪预谋,后来实施的犯罪其一次也没有参加,故被告人陈某应被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燕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2、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何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3、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何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4、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冯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5、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李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6、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何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7、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伙同焦同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登封市X乡X村民何振伟家窑洞内圈养二十只鸡子,以所养鸡子被附近铁矿放炮声惊吓导致不下蛋为由,由附近铁矿主索赔,如不赔钱就不让其生产、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无证开采等手段予以要挟。2007年12月20日在登封市X乡国土资源所的召集下,强行向何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上述七起事实,敲诈款均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给付。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参加了犯罪预谋后,没有参加实施犯罪,也没有分得赃款。被告人申占超2009年5月11日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结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只是参加了犯罪预谋,应被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判处。被告人申占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自首和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申占超、陈某均自愿认罪,主动将违法所得全部予以退出,确有悔罪表现,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申占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文强

审判员吴蓉

审判员刘舒力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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