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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受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系公路段工会主席。2009年10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潼检公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公路段工会主席期间,由于潼关县的开发项目涉及公路段家属院的拆迁,公路段决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协调拆迁事宜。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间,陕西豪鹭房地产公司的姜开国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分四次以辛苦费、好处费的名义,共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x元,张某某将其中9055元用于支付协调拆迁工作中,其余5945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也已供认。据此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辨称:豪鹭公司给自己钱属实,自己将大部分钱用于协调拆迁工作即给拆迁户做工作支出,自己除了在上班期间协助开发公司做拆迁户的工作,还利用大量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做工作,自己觉得应该得到相应的酬劳,此事件的发生,主要还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理解较少所致,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期间,潼关县政府决定开发县X路X街项目,因涉及县X路段家属楼的拆迁,2006年底公路段决定由时任公路段工会主席的张某某负责协调拆迁事宜。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间,陕西豪鹭房地产公司的姜开国为了让张某某积极配合协调拆迁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分四次以辛苦费、好处费的名义,共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x元,张某某将其中9055元用于支付协调拆迁工作中,其余5945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姜开国系豪鹭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证实,该公司负责开发步行街项目,为了加快工作进度,也为了让负责协调拆迁工作的张某某积极配合工作,自己在2008年2月到2009年6月期间,给张某某以辛苦费、好处费名义,打电话约他出来,分别以2000元、3000元、5000元、5000元四次给了张某某人民币共计x元,每次给钱都是经过经理同意的。

2、张锦田系豪鹭公司董事长其证实,副经理姜开国说公路段负责协调拆迁的工会主席张某某配合工作不积极,看来要给些好处费呢,我就同意了,随后姜开国分四次给了张某某人民币x元,每次送钱姜开国都向我汇报情况,我也要在姜开国领钱的单据上签字。

3、苏葱花系豪鹭公司财务总监其证实,从出纳账上支出四笔款,都是副总姜开国说是送公路段张主席呢,也是经过张锦田总经理签字批准的,张主席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所以我只能注明送公路段张主席。

4、习志勇系潼关县X路段段长其证实,张某某系公路段工会主席,2006年底至今负责公路段家属楼拆迁协调工作,他的工作安排,没有正式文件,但是有会议记录能说明他的临时工作安排的。

5、武忠亮系潼关县X路段副段长其证实,张某某系公路段工会主席,2006年底段务会议研究让其负责协调公路段家属楼的拆迁工作。

6、芦建国、孙刚均系公路段职工其证实,张某某系段工会主席并负责家属楼拆迁和协调工作。

7、范春生、杜世劳均系潼关县X路段职工其证实,工会主席张某某因为房屋的拆迁问题多次做工作、请吃饭等,都是张某某花费的。

8、公路段会议记录两份证实,因涉及公路段家属楼拆迁工作,决定日常拆迁协调工作由张某某负责,解决不了的问题上段务会议研究。

9、公路段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除担任工会主席之外,于2006年以来还负责协调处理县X路拆迁与段上的有关事宜。

10、潼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陡街中断拆迁及拓宽改造一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一份证实,公路段涉及此次拆迁及改造工程。

11、豪鹭公司支出票据四张共计人民币x元。

12、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在担任负责拆迁的工作中,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在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能积极退赃,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受贿款5945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亮学

审判员佟均停

人民陪审员韩相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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