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颜某甲因诉被上诉人南昌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系南昌大学软件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科)专业2006级学生,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身份证号(略)),系颜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大学,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校法学院教授。

上诉人颜某甲因诉被上诉人南昌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东行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颜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颜某乙,被上诉人南昌大学的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颜某甲系南昌大学软件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专科)专业2006级学生。在2008年9月4日的《软件工程》考试中,持同学戴某某的考试证件,更换自己的照片代戴某某考试。开考前,被告监考老师宣布了考场纪律,开考后巡考老师在考场再次强调考场纪律,说明有“代考”的学生主动离开考场,而颜某甲继续代他人考试,直至监考老师进行大清查,当场抓获代考人员,考试证件被扣押,颜某甲才离开考场。南昌大学当日在校内宣传栏张贴12名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通报(颜某甲在其中)。2008年9月12日,颜某甲等10名代人考试和请人代考的学生联名向学校写悔讨书,“承认更换考试证件照片代考,诚心悔过,愿意接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2008年9月25日南昌大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给予颜某甲等13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文另发)。同年9月27日,南昌大学作出昌大学字[2008]X号“关于给予颜某甲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简称“开除决定”),次日对颜某甲进行宣布。颜某甲不服,向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0月16日,南昌大学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开除决定”。颜某甲仍不服,遂向江西省教育厅申诉。同年12月17日,省教育厅亦维持南昌大学对颜某甲的“开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南昌大学是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有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作为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有义务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南昌大学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校纪、校规对受教育者具有约束力。颜某甲作为在校生,对学校制定公布和学习教育过的校纪校规应予遵守,而颜某甲明知代考违反校纪校规,后果严重,却抱有侥幸心理,为同学戴某某代考,给学校造成了一定影响,违反了《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南昌大学据此对颜某甲进行处分并无不当。南昌大学在作出“开除决定”前已对颜某甲违反校纪、校规的代考事实进行了调查,“开除决定”作出后向颜某甲当面告知及送达。故南昌大学对颜某甲的处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支持。颜某甲认为南昌大学程序违法、处理过重、适用法律错误的诉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南昌大学对颜某甲所作昌大学字[2008]X号“关于给予颜某甲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颜某甲负担。

颜某甲上诉称: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考试舞弊行为严重的才可以开除学籍,而《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代考的一律开除学籍,小题大作,处分过重,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且该处理办法未向上诉人公布或者告知,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处分过重。上诉人主动承认了作弊事实,并作出了深刻检讨,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于处分,按《南昌大学学生违规处理办法》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校方规定两个证件才能进入考场,一个证就让进了,校方考试管理上有过错,不能让学生单方面承担后果。三、一审判决回避了南昌大学“开除决定”的程序违法问题。检讨书不是申辩书,南昌大学做出“开除决定”前没有听取陈某或申辩;“开除决定”按《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申述期间是未生效的,不得付诸执行;南昌大学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加盖南昌大学纪律监察委员会公章,说明其组成及决定都不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昌大学昌大学字[2008]X号“开除决定”。

南昌大学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五种方式,并明确规定代替他人考试可以开除学籍,《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完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法规,无论上诉人知道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新生入学人手一册的《学生手册》中汇集了该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校纪校规,入学时由班主任组织了学习。二、《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违规处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适用不同方面的违规违纪,考试违规适用《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颜某甲同时代考、请考的学生有12人,学校一视同仁,全部都在学院公告栏中公告考试作弊事实,均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证件包括学生证、考试证、身份证等能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有一个就可以进考场,学校考场管理没有过失。三、颜某甲等人的悔过书其内容有对舞弊事实的陈某和承认,有对从轻处理的请求和申辩,本身就是一种陈某和申辩;“开除决定”既然被视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送达,即发生效力,《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在申述期间不执行;南昌大学申诉委员会没有专门印章,因为设在纪律监察委员会,故其复查决定加盖纪律监察委员会公章,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总之,南昌大学对颜某甲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适当,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庭审笔录,有颜某甲和戴某某的学生卡片、考场收缴的戴某某的学生证(学生证上照片已换成颜某甲照片)、颜某甲戴某某等10人联名悔过书、2008年9月4日《软件工程》考试考场的记录表、2008年9月6日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通报、2008年9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昌大学字[2008]X号给颜某甲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及回执、2008年10月16日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复查决定与回执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昌大学系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应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定的《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该校学生具有约束力。上诉人颜某甲作为南昌大学学生,明知代考违反校纪校规,仍然实施代考舞弊行为,被当场抓获。南昌大学依照《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规定程序所作出的昌大学字[2008]X号“关于给予颜某甲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上诉人颜某甲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颜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张秋萍

审判员:喻胜来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锦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