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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与被告唐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肖xx,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雷xx,(......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xx,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肖xx与被告唐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健君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元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代理人雷xx、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诉称:1993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相识不久和双方均不了解且在原告父母的强压等情况下,于1993年12月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导致家庭纠纷,夫妻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致使原告身患怪病。自2008年3月至今,原、被告分居。为解除原、被告的痛苦,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唐xx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十几年,双方含辛茹苦,相濡以沫地走过了人生最艰难的时段,虽然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和小纠葛,但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就完全可以冰释前嫌。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在袁家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肖x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肖xx。近几年原告在广东办厂,被告在家做事带小孩,原告每年都回家一、二次,被告有时趁小孩假期,也到广东随原告一起生活一段时间。由于近几年来,原、被告相处的时间少,相互沟通较少,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明及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近年来虽有一点矛盾和互不理解的地方,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都是因为双方近几年相处时间少,沟通较少造成的。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平时多交流、多沟通、多相互理解、包容,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另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xx要求被告唐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健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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