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即xx自然村)
负责人黄xx,系第一组组长。
负责人黄xx,系第二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xx(......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蔡xx(......个人信息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与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侵害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嘉禾县xx第一、二村X组负担。
审判长全解军
审判员雷健君
代理审判员周达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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