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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刘某、“红马”、“骏马”,男,43岁。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妇女生活杂志征婚栏目认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家住郑州市X路政法干校家属院,毕业于郑州武警指挥学院,曾在云南边防缉毒武警部队服役,现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城建监管处工作,以此取得彭某某的信任,并与彭某某同居。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职务升迁需要花钱、为彭某某及其亲属办事等为由,先后骗取彭某某人民币x余元。

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家住文化路政法干校家属院,现在郑州市禁毒委员会工作,并经常身穿带有“x”标志的黑色T恤,以此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并开始与陈某某谈朋友。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执行公务没带够钱、需要为汽车加油等为由,先后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400元。

200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现在郑州市禁毒委工作,并经常身穿带有“x”标志的黑色T恤,以此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在此交往过程中,刘某某称自己亲戚认识教育厅的人,正在帮助李某某把工作从焦作调到郑州。

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辨认笔录、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妇女生活杂志社征婚栏目认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家在郑州市X路政法干校家属院,毕业于郑州武警指挥学院,曾在云南边防禁毒武警部队服役,现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城建监管处工作,以此取得彭某某的信任,并与彭某某同居。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职务升迁需要花钱、为彭某某及其亲属办事为由,先后骗取彭某某人民币x余元。

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家住文化路政法干校家属院,现在郑州市禁毒委员会工作,并经常身穿带有“x”标志的黑色T恤,以此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并开始与陈某某谈朋友。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以执行公务没带够钱,需要为汽车加油等为由,先后骗取陈某某人民币8400元。

200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自称叫“刘某”,现在郑州市禁毒委工作,并经常身穿带有“x”标志的黑色T恤,以此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在此交往过程中,刘某某称自己亲戚认识教育厅的人,正在帮助李某某把工作从焦作调到郑州。

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9年6月25日,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红马”,他自称叫刘某,在市委机关工作,毕业于郑州武警指挥学院,住文化路政法学院,7月19日见面时他称是郑州市禁毒委员会的民警,工作地点在管城区委附近公安局院内,是郑州市禁毒委员会的代理大队长,向其出示带有银色警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标志字样的皮夹,经常身穿带有英文x警察黑色T恤,由于其一直未婚,其对刘某是警察并且是国家公务员产生信任,并以其男朋友的身份陪同其回家见了其家人。在交往过程中,刘某以各种借口先后向其要走现金8400元。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与之印证。

3、被害人彭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08年11月,其通过妇女生活杂志征婚栏目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刘某”的男子,“刘某”自称家住郑州市X路政法干校家属院,毕业于郑州武警指挥学院,后在云南边防缉毒武警部队服役,现在郑州市X路建设委员会城建监管处上班,曾干过缉毒民警,“刘某”曾向其出示过带有银色警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标志字样的皮夹和印有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助理巡视员的胸牌,其父曾在河南省委工作过,后又在贵州省任省委书记,其相信刘某是政府工作人员而且还是国家公务员,其与刘某认识半个多月就住在了一起,之后,刘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其要钱,有x元左右。刘某说要与其结婚,与其照有结婚照,但刘某始终不去领结婚证。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其于2009年7月中旬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刘某,刘某称其是郑州市禁毒委的民警,副处级,他的亲戚认识教育厅的人,可以帮其调动工作,刘某与其见面时总穿一件带有x深蓝色T恤衫,他说只有警察才能穿。

5、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公安人员的组织下,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及证人陈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6、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印有银色警徽、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和x字样的皮夹进行提取、扣押的情况。经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辨认无疑。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8、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和家庭住址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多次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在量刑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陈某月

人民陪审员张昭科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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