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XX。
委托代理人:侯某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周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并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今年5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口角,2008年我曾提出离婚但无果,现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大部分是虚假之词,我们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时间生育一男孩,一家三口生活的甜甜蜜蜜,但是原告为达到他离婚目的,编造许多谎言,更甚的是变相虚设债务等等,现同意离婚,但原告王某必须负责我离婚后的吃住问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双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后生育儿子XXX,7岁,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其自行抚养。
三、原告王某一次性补偿给被告周某某生活补助费及住房费用共计x元,当庭支付x元,下欠x元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其它财产不追究。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某宇
审判员鲁方黎
审判员杨京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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