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诉郑州华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法制科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局法制科员工。

被告郑州华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眼镜城五区X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振民,河南君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原房管局)与被告郑州华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某某,被告华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房管局诉称,被告华川公司在对西环路北陈伍寨我局材料厂院内土地、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后,本着合法、自愿、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与我局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租期十年(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每年的一月和六月各付半年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租金25万元,被告拒不交纳拖欠租金。原告于2007年4月10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5万元及滞纳金875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0月14日,在强制执行下被告将承租房屋交给原告。原告催交被告所欠房租,被告不交。现要求被告交纳拖欠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租金25万元,滞纳金x元(x×0.05%×471天),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租金25万元,滞纳金x元(x×0.05%×256天)。2008年7月1日至10月13日房屋租金x.61元(x÷年全365天×105天),滞纳金x元(x×0.05%×105天)。2008年10月14日房屋交接时供电局查表度数9262度,应交纳电费3636.58元(9262-4052=5210×0.698=3636.58)。原告在庭审中确定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交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13日租金x.61元;2、被告交纳逾期拖欠房租的滞纳金x.4元;3、被告交纳拖欠电费603.07元。

被告华川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属于某复起诉,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交纳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租金25万元,或者判决生效交回土地租金,法院判决第一项的前半部分,没有支持交回土地租金,现在原告起诉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第二部分,属于某复诉讼,如果原告有异议,可以申诉,但不能起诉,因此导致的滞纳金也不存在;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因为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作出宣判,时间是2007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合同,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判解除,但是对原告单方请求解除的一种法律确认,请求支付滞纳金、电费以及后续所有的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被告于2006年5月29日所签的租赁合同,实际是30万元而不是5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原告承诺给被告派遣十名职工的工资,每名员工每年2万元共计20万元,原告没有派去员工,所以被告不应支付,原双方协商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年租金30万元,原告向被告派遣10名员工,工资直接由原告向员工支付,另一个方案是原告向被告派遣10名员工,20万元以租金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形成书面租金为50万元,实际上原告没有给被告派遣员工,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原房管局与被告华川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材料厂院内所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管理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租金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租金50万元;前三年租金不变,从第四年开始每年递增x元;被告应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不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被告按逾期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和土地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拖欠2007年1月至6月半年的租金25万元未交纳,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5万元、滞纳金8750元和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2008年10月14日被告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原告。因被告在2007年7月至2008年10月13日期间继续占用了房屋,原告认为应当交纳租金,故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本院判决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履行,被告一直占用租赁屋至2008年10月14日。因双方的租赁合同已被判决解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金不妥,但被告无权无偿使用,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房屋和土地的占用费,对原告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交纳予以支持。因租赁合同已被判决解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603.07元,被告在庭审中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与本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郑州华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房屋和土地占用费x.61元、电费603.07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中原区房产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春杰

人民陪审员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王某超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付瑞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